直播喊單取消一個商品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蝦皮平台觀看直播購買水晶飾品,其中有一條水晶手排原本打算購買後送給家人,但事後家人表示不需要。當事人於是在商品尚未出貨前,向賣家後台表示希望取消該條水晶手排,其餘商品仍照常結單出貨。然而賣家卻認定當事人此舉為「棄單」行為,態度強硬地表示要對當事人提告,並聲稱已至警察局備案。當事人強調商品尚未寄出,自己也尚未正式下單(未完成結帳流程),對於賣家以一條水晶手排即要動用法律手段感到困惑與不安。

2. 爭點

  • 透過蝦皮直播喊單購買商品,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
  • 消費者在商品尚未出貨、且未完成正式下單前,取消其中一項商品,是否構成法律上之「違約」或「棄單」?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無條件解除權(鑑賞期)是否適用於直播購物?
  • 賣家以「棄單」為由威脅提告,是否有法律依據?消費者取消訂單是否構成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 賣家聲稱已至警察局備案,此行為對消費者有何實質法律效果?
  • 直播喊單之交易流程中,買賣契約何時成立?喊單是否等同於正式下單?

3. 法條或規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之定義):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解除權):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通訊交易解除權之例外):前條規定之解除權,經行政院公告排除適用之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之。但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之解除權替代方案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45條(買賣契約之定義):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消費者透過蝦皮直播喊單後,在商品尚未出貨且未正式完成下單流程前,取消其中一項商品,是否構成違法行為。答案是否定的,消費者的取消行為完全合法且受法律保障。

首先,就交易性質而言,蝦皮直播購物明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通訊交易」,因為消費者係透過網際網路直播之方式,在未能實際檢視商品之情況下進行交易。因此,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俗稱鑑賞期),即使已完成下單,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仍得無條件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水晶飾品並非行政院公告排除適用七日解除權之商品類型,故本案完全適用。

其次,就契約成立與否而言,本案消費者尚未正式完成下單程序(即尚未在蝦皮平台完成結帳流程),依民法第153條及第345條,買賣契約是否已然成立尚有疑義。直播喊單之性質通常僅為表達購買意願,並非正式之要約承諾,尤其在蝦皮平台之交易機制下,需由賣家整理訂單並由買家完成結帳,契約方始成立。若契約尚未成立,消費者根本無所謂「違約」或「棄單」之問題。

再者,即使認定直播喊單已構成契約之成立,消費者仍得依消保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在商品尚未寄出之階段,消費者更無任何法律義務必須完成交易。賣家以「棄單」為由威脅提告,完全缺乏法律基礎。取消訂單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既非詐欺、亦非竊盜或任何其他犯罪行為),賣家所謂的「警察局備案」即便屬實,警方也不會因消費者取消網購訂單而立案偵辦。

值得注意的是,賣家以激烈態度威脅消費者、恐嚇要提告,若其言語已達使消費者心生畏懼之程度,反而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消費者行使合法權利取消訂單,賣家無權以此脅迫消費者。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透過蝦皮直播購物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在商品尚未出貨、且未完成正式下單之情況下,取消其中一項商品完全合法,不構成任何民事違約或刑事犯罪。賣家以棄單為由威脅提告並無法律依據,消費者無需擔心。
  • 建議一:保留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包括直播喊單內容、與後台之對話、賣家威脅提告之訊息等),截圖保存作為證據。若日後有任何爭議,此等紀錄可證明消費者已在出貨前表達取消意願。
  • 建議二:無需擔心賣家所稱之「警察局備案」。取消網購訂單並非犯罪行為,警方不會因此立案偵辦或對消費者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即使賣家確實前往報案,警方亦會告知此為民事消費糾紛而非刑事案件。
  • 建議三:若賣家持續以激烈言語騷擾或威脅,可向蝦皮平台客服中心提出檢舉,請求平台介入處理。蝦皮平台對於賣家惡意威脅買家之行為通常會予以處分。
  • 建議四:如賣家之威脅言語已使消費者感到恐懼或不安(例如揚言要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上之危害),消費者反而可以考慮向警方報案,主張賣家涉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建議五:其餘已確認購買之商品,建議正常完成結單與付款流程,以表明消費者並非惡意棄單,僅係就單一項商品行使合法之取消權利。
  • 建議六:若日後仍收到任何法院文件或存證信函(可能性極低),切勿忽略,應即時回覆或諮詢律師。但就本案情節而言,賣家提起訴訟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提起亦無勝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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