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臉書減肥廣告吸引,加入自稱「燃脂老師」的LINE群組後,陸續收到兩次產品並已付款約新台幣13,000元。事後察覺此為詐騙手法,對方持續以威脅簡訊要求繳付後續多個階段費用,金額無止境。當事人已知部分威脅簡訊可不予理會,但認為已收到之產品價值遠不及付出金額,希望了解能否透過超商辦理退貨並取回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社群媒體廣告及LINE購買之產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 已超過七日者,是否仍有其他法律途徑請求退款?
- 對方以威脅簡訊要求繳納後續費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收到之產品與付款金額顯不相當,是否構成詐欺或不當得利?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及不負擔費用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層面:一為民事退款權利,二為刑事詐欺及恐嚇之救濟。就民事退款而言,透過臉書廣告加入LINE後購買產品,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款,賣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若兩次購買均在七日內,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款。
若已超過七日鑑賞期,仍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對方以詐欺手段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得撤銷購買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已付價款。此外,若對方所給付之產品價值顯不相當於所收取之對價,亦可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關於對方傳送之威脅簡訊,要求繳付後續「好幾階段費用」,此類簡訊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消費者從未與對方簽訂具法律拘束力之分期付款契約,對方無法律依據要求繼續付款。此種威脅簡訊本身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消費者可蒐集簡訊截圖向警察機關報案。
整體而言,此類以社群媒體廣告為入口、透過通訊軟體持續推銷並威脅消費者繳費之模式,已具備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當事人應積極向警察局及消保官雙管齊下尋求協助,並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付款憑證及簡訊截圖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之威脅簡訊不具法律效力,消費者無義務繼續付款。已付之13,000元可依通訊交易解除權或詐欺撤銷等途徑主張退款,並應積極報案。
- 立即保存所有LINE對話截圖、付款紀錄、簡訊截圖,作為後續報案及民事求償之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依指示進行後續處理,必要時直接至警察局報案。
- 向警察機關對對方提出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告訴。
- 若購買距今未逾七日,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權,要求全額退款。
- 若已逾七日,依民法第92條以詐欺為由寄發存證信函撤銷意思表示,請求返還款項。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消保官介入調查。
- 封鎖對方所有聯絡方式,對後續威脅訊息不予理會,但須保留截圖以供報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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