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賣家販售電腦處理器並附贈主機板,雙方約定面交。買家取得商品後插電測試,發現附贈之主機板已損壞無法使用。聯絡賣家後,賣家以「贈品是送的,好壞與其無關」為由拒絕負責。買家表示係因看上附贈主機板才決定購買,若贈品損壞則不會購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贈品是否受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保護?賣家能否以「贈品是送的」免除責任?
- 買家係因贈品而購買主商品,贈品瑕疵是否影響整體買賣契約效力?
- 買家可否請求連同主商品一起退貨,或僅得請求更換贈品?
- 面交買賣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贈品是否受瑕疵擔保保護,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適用於買賣契約。贈品雖名為「贈」,但在「買商品附贈品」之交易結構中,贈品實為整體買賣契約之一部分,係吸引消費者購買之誘因,並非獨立無償之贈與行為。因此,賣家對於附贈之主機板仍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得以「贈品是送的」為由免除責任。
就整體契約解除而言,依民法第359條,買賣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本案中,買家明確表示係因附贈主機板才決定購買處理器,贈品構成其締約動機之重要部分。贈品損壞使買賣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買家得主張解除整體買賣契約,要求退還全部商品並取回價金。
另就錯誤或詐欺之角度分析,若賣家明知主機板已損壞仍以「附贈完好主機板」為廣告吸引買家,則賣家可能構成詐欺,買家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即便賣家並非故意隱瞞,買家亦得主張因對贈品品質有錯誤認識(民法第88條),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
關於面交買賣之特殊性,面交買賣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七日解除權,但仍適用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買家應在發現瑕疵後合理期間內(通常為知悉後6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權利,否則可能因時效消滅而喪失主張權利之機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以「贈品是送的」為由拒絕負責,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贈品係整體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賣家仍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得主張解除整體買賣契約,退還處理器並取回價金,亦得選擇要求換一個完好的主機板。
- 立即以書面方式(簡訊、通訊軟體)通知賣家,告知贈品主機板損壞,要求於合理期限內解決。
- 保留購買紀錄、通話截圖及損壞主機板之照片或影片作為證據。
- 明確向賣家主張: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要求解除整體買賣契約,退還所有商品並取回價金;或要求換一個正常運作之主機板。
- 若賣家拒絕,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透過網路交易平台投訴機制處理。
- 必要時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及解除契約,勝訴機率高。
- 日後面交買賣時,建議當場測試商品(包含贈品),確認正常運作後再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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