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撥筋按摩及腹部按摩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美容業者,客人於4月11日至店內消費臉部撥筋按摩及腹部按摩服務。客人消費當天全程未反映任何不適,離開時店內監視器影片亦顯示客人面部無紅腫現象,服務過程中客人亦無不悅表情。然而客人於四天後前往醫療院所驗傷,再於同年10月初至地檢署提告當事人過失傷害,主張因按摩導致臉部腫脹、右眼腫及肩膀拉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客人主張之傷害與當事人提供之按摩服務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 客人於按摩四天後始驗傷,該時間差是否足以動搖因果關係之認定?
  • 當事人施作臉部撥筋按摩之手法是否符合業界專業標準,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 店內監視錄影顯示客人消費時及離開時無異狀,此證據對過失傷害之認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過失傷害罪之成立,依刑法第284條規定,須行為人因過失致人受傷。其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有注意義務之違反(過失)、被害人受有傷害、行為與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關鍵爭點在於客人所主張之傷害是否確係因當事人之按摩服務所致。客人於消費當天全程未反映不適,離開時監視器影片亦顯示無紅腫現象,卻遲至四天後始前往驗傷,此時間差使因果關係之證明產生重大疑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及第161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換言之,告訴人(客人)及檢察官須證明當事人之按摩行為確實造成其所主張之傷害。四天之時間差期間,客人可能接觸其他造成傷害之因素,驗傷診斷書所載之傷勢是否與撥筋按摩之施作方式相符、是否可能為其他原因所致,均為檢察官須舉證釐清之事項。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過失傷害之因果關係須達「相當因果關係」之程度,即依經驗法則判斷,該行為通常足以造成該結果者始足當之。

當事人之有利證據包括:店內監視錄影顯示客人消費全程及離開時均無紅腫或不適反應、服務過程中客人表情正常無不悅。此等影像證據對於推翻因果關係之認定極具證明力。建議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積極提出此等證據,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若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因果關係不足,有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客人於按摩四天後始驗傷且消費當天影片顯示無異狀,因果關係之證明存在重大疑問。當事人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在偵查程序中提出完整抗辯,本案有獲不起訴處分之合理可能。

  1. 立即保全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包括客人消費全程、離開店面時之影像,確保資料完整未遭覆蓋。
  2. 整理當日服務紀錄、客人簽署之服務同意書或消費紀錄等書面資料。
  3. 委任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準備答辯書狀。
  4. 於偵查庭應訊時,詳細說明撥筋按摩之正確施作手法及力道標準,必要時提供業界專業資格證照。
  5. 提出監視器影片作為證據,證明客人消費當天及離開時無任何紅腫或不適跡象。
  6. 請律師質疑四天時間差中可能存在之其他致傷原因,動搖因果關係之認定。
  7. 考慮是否對客人提起誣告罪之反告,惟須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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