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買的運動課程可以解約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學生身分,前陣子與X-Floyd之健身教練購買一套課程,該課程內容包含賀寶芙(Herbalife)產品。購買時,教練之說詞讓當事人及其友人認為係購買一套專業健身課程,繳費方式為總金額可分期繳款,當事人當時認為並非「貸款」。然而近期當事人因課業繁忙導致收入減少,向教練詢問是否可延遲繳費,教練表示可以但仍希望按期繳交。嗣後融資公司(仲信)來電催收,當事人方才發現實際上係簽訂了貸款契約。融資公司告知僅剩兩天必須還款,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當事人目前尚未領到薪水無法短期付款,且發現課程內容與預期不符、產品亦未全部取得,希望退掉課程並解約。商家表示不能解約。

2. 爭點

  • 健身教練以「分期繳款」名義使消費者簽訂融資貸款契約,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資訊揭露不實或詐欺?
  • 課程內容搭售賀寶芙產品,與消費者預期之「專業健身課程」不符,是否構成契約內容與廣告不符之情形?
  • 本案之健身課程契約是否適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是否享有中途解約權?
  • 消費者與融資公司間之貸款契約,是否因原因關係(健身課程契約)之瑕疵而受影響?
  • 產品未全部交付,消費者是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不完全給付?
  • 融資公司聲稱兩天內須還款否則採法律途徑,此催收方式是否合法?

3. 法條或規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解釋):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者該條款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內容之效力):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公告):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僅得收取已提供服務之費用及依規定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不得超過總價金之一定比例。業者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中途解約。
  • 民法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92條(受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多層法律關係:(1)消費者與健身教練(X-Floyd)間之健身課程服務契約,(2)消費者與融資公司(仲信)間之消費貸款契約,(3)健身教練與融資公司間之合作關係。此種「課程+產品+貸款」三合一之銷售模式,在實務上已屢見消費爭議。

首先,就健身課程契約而言,依教育部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業者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中途解約。商家主張「不能解約」,已違反該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該條款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應屬無效。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僅得請求已提供服務之對價及合理違約金。

其次,本案教練以「分期繳款」之說詞誘使消費者簽約,實際上卻係替消費者辦理融資貸款,此種資訊揭露不實之行為,已違反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消費者係基於「分期繳款」而非「貸款」之認知而為簽約之意思表示,若當事人知悉實際上係簽訂貸款契約,即不會為此意思表示者,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錯誤而撤銷之;更嚴重者,如教練係故意隱瞞或偽稱非貸款,則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以受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

再者,消費者與融資公司間之貸款契約,其目的係為支付健身課程之費用。如健身課程契約因解除或撤銷而消滅,消費者得主張貸款契約之原因關係已不存在,請求融資公司返還已繳款項並終止後續分期。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此類消費貸款與原因交易具有密切關聯,消費者對業者之抗辯得對抗融資公司。

此外,課程內容搭售賀寶芙產品,且產品尚未全部交付,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在業者未完成給付前拒絕繼續付款。融資公司催告兩天內須還款否則採法律途徑,此等催收方式雖非違法,但不代表消費者即喪失抗辯權利。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享有中途解約之權利,商家「不能解約」之主張於法無據。教練以分期繳款名義使消費者簽訂貸款契約,涉及資訊揭露不實,消費者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
  • 建議一: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X-Floyd健身教練及其所屬公司正式表達終止健身課程契約之意思表示。載明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商家不得拒絕。
  • 建議二:同時以書面通知融資公司(仲信),說明健身課程契約已終止,且簽約時係受業者誤導以為是分期繳款而非貸款,主張貸款契約之原因關係已消滅,請求終止貸款契約並返還已繳款項。
  • 建議三: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此類健身課程結合融資貸款之消費糾紛為常見爭議類型,消保官有豐富處理經驗。
  • 建議四: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與教練之LINE對話紀錄(尤其是教練說明繳費方式之對話)、課程契約書、貸款契約書、融資公司催收之通話紀錄或簡訊、產品領取紀錄等。
  • 建議五:在爭議未解決前,可先以書面向融資公司主張因健身課程契約有爭議而暫停繳款,同時說明非惡意欠款。融資公司雖可能持續催收,但消費者之正當抗辯權利不因此喪失。
  • 建議六:如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課程契約終止、貸款契約無效或撤銷,並請求返還已繳款項。學生身分者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扶助。
  • 建議七:尚未領取之賀寶芙產品暫勿領取,已領取之產品妥善保管,待爭議解決後依協商結果處理退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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