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惡意拖欠退款致信用受損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1年9月向某電腦補習班申請終止分期貸款課程,申請過程中業者嚴重拖延處理。業者並以簡訊告知當事人申請後無需繼續繳納分期款項,然事後當事人卻多次收到聯徵中心之信用警告通知。至同年12月底,當事人仍未收到銀行之貸款終止確認通知,而其個人信用評分已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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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業者以簡訊告知無需繼續繳款,是否構成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 業者未實際向銀行辦理貸款終止手續,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 當事人因業者拖延導致信用評分受損,得否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 業者之拖延行為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當事人對銀行之分期貸款義務,是否因業者之簡訊通知而免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關係:當事人與補習班之服務契約、當事人與銀行之分期貸款契約,以及補習班與銀行間之合作關係。當事人申請終止課程後,補習班以簡訊告知無需繼續繳款,此簡訊應可認定為業者同意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然而,分期貸款契約係當事人與銀行間之獨立法律關係,補習班之簡訊通知並不能直接免除當事人對銀行之還款義務,業者有義務向銀行辦理貸款終止或清償手續。

業者承諾處理退費及貸款終止事宜卻未實際執行,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因業者之拖延,當事人遭銀行列入信用不良紀錄,信用評分受損,此等損害與業者之不作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此外,信用評分屬於人格權之一環,業者之行為導致當事人信用受損,當事人得另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就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言,業者嚴重拖延退費處理,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所要求之誠信原則。若業者之行為經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當事人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建議當事人儘速保全業者簡訊通知之證據,並同時向銀行說明情況,請求暫停信用不良之登錄,以減少損害之擴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承諾終止契約卻未實際辦理貸款終止手續,構成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應對當事人之信用損害負賠償責任。當事人有權請求業者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1. 立即截圖保存業者簡訊通知之內容,並申請電信公司之通訊紀錄作為佐證。
  2. 以存證信函催告業者於七日內完成貸款終止手續,並載明將追究法律責任。
  3. 向分期貸款之銀行提出書面說明,附上業者簡訊截圖,申請暫停信用不良之登錄。
  4. 向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調解。
  5. 向聯徵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確認受損程度並留存書面紀錄。
  6. 若業者仍不處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7.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同時對業者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以施加壓力促其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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