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以300元購買美容體驗券前往某美容店體驗,嗣後遭業者哄騙簽訂總價二十餘萬元之美容產品契約,約定分36期、每月繳納5,500元,並附贈美容服務。簽約至今已逾九個月,商品已全數開封,但美容服務僅使用不到十次,目前已繳納七期共計38,500元。當事人與店家協商解約,惟店家主張完全無法解約退費,並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費,僅願以美容服務折價方式處理,且要求另行支付遲繳金等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簽約時是否有受到不當招攬或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致契約條款得主張無效?
- 美容業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退費,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
- 消費者對於美容服務契約是否享有隨時終止之權利?終止後雙方之結算方式為何?
- 業者要求支付遲繳金及其他費用之約定,是否構成定型化契約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申訴程序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549條 — 委任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美容業者以體驗活動招攬消費者簽訂高額分期付款契約之消費爭議。依行政院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若業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即要求當事人當場簽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消費者得主張該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當事人表示係遭「哄騙」簽約,顯示業者可能採取高壓推銷手法,未給予充分考慮時間。
關於解約權利,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業者僅得就已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請求合理報酬,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完全拒絕退費。實務上,最高法院相關見解認為,美容服務契約具有委任或承攬性質,消費者依民法第549條或第511條規定,本有隨時終止之權利。業者主張「完全無法解約」之說法,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至於業者要求支付遲繳金等額外費用,若該費用之約定未明確載於契約中,或其金額顯不合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該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事人已繳納七期共38,500元,扣除已拆封使用之商品合理價值及已享受之美容服務費用後,如有餘額,業者應予返還。
建議當事人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由消保官介入協調。若協調不成,可進一步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主張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等事由,請求解約及返還溢繳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有權隨時終止美容服務契約,業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完全拒絕退費。業者僅得就已提供之商品及服務請求合理報酬,超收部分應予退還。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並保留寄送證明。
- 蒐集簽約過程相關證據,包括體驗券、契約書影本、繳費紀錄、與店家協商之對話紀錄等。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撥打1950專線提出申訴,請求消保官介入協調。
- 確認契約是否有給予五日以上之審閱期間,若無,可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 若消保官協調未果,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暫停繳納後續分期款項前,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會影響信用紀錄,並確認分期付款之融資公司是否為獨立第三方。
- 如調解不成立,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主張解約並請求返還溢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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