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公司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債務問題委託某代辦公司協助辦理債務協商,雙方已簽訂合約並由當事人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代辦公司已將協商文件寄送至最大債權銀行,並以當事人之信用卡支付部分合約費用。目前代辦公司尚要求當事人補繳12,000元之最後代辦費用。當事人事後發現自身功課不足,對代辦公司之服務品質及收費合理性產生懷疑,希望了解是否可以解約及後續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協商代辦公司收取高額費用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違反律師法之規範?
  • 當事人與代辦公司之契約性質為何?得否依法隨時終止?
  • 已簽發之本票在解約後如何處理?代辦公司得否據以行使票據權利?
  • 代辦公司以當事人信用卡支付費用,解約後該款項能否追回?
  • 協商文件已寄出之情況下,解約是否影響當事人與銀行之債務協商程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債務協商代辦公司之契約爭議。首先,就代辦公司之合法性而言,債務協商代辦公司如非律師或合法之法律服務機構,其以收取費用方式代理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可能涉及違反律師法第127條之規定(非律師不得辦理訴訟事件或法律事務)。此外,金管會亦多次公開呼籲民眾勿委託代辦公司辦理債務協商,因債務人可自行免費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就契約終止權而言,當事人與代辦公司間之契約性質屬於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即使合約中有不得解約之條款,該條款因排除法律賦予委任人之終止權而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因此,當事人得以書面通知代辦公司終止委任契約。惟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不在此限。

關於已簽發之本票,若本票係作為代辦費用之擔保,於契約終止後,代辦公司就尚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費用已無請求權基礎,不得據以行使票據權利。當事人應於解約時一併書面要求代辦公司返還本票。若代辦公司拒絕返還或持本票主張權利,當事人可以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提出抗辯。至於已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應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同時評估已享受之服務價值,合理計算應退還之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依民法委任契約規定隨時終止與代辦公司之契約,不應再補繳12,000元費用。已簽之本票於契約終止後應要求返還,代辦公司不得據以行使票據權利。債務協商可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無須仰賴代辦公司。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發出終止委任契約之通知,載明依民法第549條行使終止權,並要求返還已簽發之本票。
  2. 切勿再支付任何費用予代辦公司,包含所謂之12,000元最後代辦費。
  3. 向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爭議款項處理,說明與代辦公司之契約已終止,請求暫停或退還相關款項。
  4. 自行撥打最大債權銀行之客服專線,確認協商文件之處理進度,並表明將自行辦理後續協商事宜。
  5.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撥打1950專線),反映代辦公司之不當收費行為。
  6. 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了解自行辦理債務協商或聲請更生、清算之程序。
  7. 若代辦公司以本票威脅或拒絕解約,可向警方報案或委任律師處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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