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百貨公司內行走時,突然遭外國籍銷售人員攔住並推銷保養品,在高壓銷售手法下購買了商品。事後當事人發覺該銷售行為屬於不當銷售手法,欲辦理退款。然而業者所提供之收據上載明「無法退款」,當事人不知如何處理退款事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百貨公司內遭攔截推銷之交易,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訪問交易」?
- 收據上記載「無法退款」之條款,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 消費者遭外籍銷售人員以高壓手法推銷,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脅迫,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百貨公司對於其場域內之不當銷售行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之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解除權行使不得要求負擔費用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者無效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爭議之申訴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在百貨公司內行走時遭銷售人員主動攔截推銷,此種情形在法律上是否構成「訪問交易」,為本案之關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係在百貨公司內被突然攔截,並非出於自己主動前往該專櫃之意願,實務上此類攔截式銷售多被認定為訪問交易。臺灣高等法院於相關判決中亦肯認,消費者非基於自身需求主動接觸業者,而係在非預期情況下遭銷售人員攔截推銷者,該交易屬訪問交易之範疇。
若本案交易構成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收據上所載「無法退款」之條款,係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該「無法退款」條款企圖排除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即便本案未被認定為訪問交易,消費者仍可主張銷售人員以高壓手法進行推銷,致其意思表示不自由。若銷售人員之行為達到民法第92條所稱之脅迫程度(如團團圍住、長時間不讓離開等),消費者得於知悉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此外,百貨公司作為提供營業場所之企業經營者,對其場域內之消費安全負有管理監督之責任,消費者亦可向百貨公司客服提出申訴,要求協助處理退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百貨公司內遭攔截推銷之交易有高度可能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收據上「無法退款」之記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強制規定,該條款無效,不得拘束消費者。
- 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為佳)通知業者解除契約,明確記載購買日期、金額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 同時向百貨公司客服中心提出申訴,要求百貨公司介入協助處理退款事宜。
- 若以信用卡付款,聯繫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暫停該筆款項之撥付。
- 保留收據正本、購買之商品(未使用者保持原狀),作為退款之憑據。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協助。
- 記錄不當銷售之過程細節(時間、地點、銷售手法、對話內容),若有同行友人可提供證人證詞。
- 若業者持續拒絕退款,可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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