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房屋貸款需求,與某代辦公司簽訂委任契約書,約定以貸款金額9%計算代辦服務費。嗣後另有一家代辦公司願以8%服務費辦理相同方案,且月付金較低,當事人遂改由後者辦理,並已順利過件撥款。原代辦公司知悉後持續以電話催討約新臺幣9萬元之服務費,並寄發民事催告函,當事人擔憂是否會遭強制執行扣押房屋或薪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是否有權片面終止與原代辦公司之委任契約?
- 原代辦公司於貸款尚未由其辦理核撥之情形下,是否仍得請求全額服務費?
- 委任契約中約定之9%代辦費用是否有過高或顯失公平之疑慮?
- 民事催告函之法律效力為何?是否會直接導致強制執行?
- 當事人就原代辦公司已完成之工作部分,應否支付相當之報酬?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549條 — 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
- 民法第546條 — 受任人之費用償還請求權
- 民法第252條 — 違約金過高之酌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之無效條款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委任契約之終止與服務費請求權問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之,此為委任契約之本質特徵。因此,當事人改由其他代辦公司辦理貸款,實質上即為終止與原代辦公司之委任契約,此行為於法並無不合。
惟須注意,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當事人因另一代辦公司提供更優惠條件而終止契約,原代辦公司得就其已提供服務所生之合理費用請求償還。然而,原代辦公司要求支付全額9萬元服務費,倘其實際上並未完成貸款核撥,此請求金額顯有過高之虞。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意旨,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酌定之。
至於民事催告函之法律效力,僅屬催告性質,不具強制執行力。原代辦公司若欲強制執行(扣薪、扣房),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單純催告函不會產生扣押房屋或薪資之效果。此外,若委任契約書屬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其中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代辦公司要求貸款金額9%之服務費,於業界是否屬合理範圍,亦值得進一步審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有權終止委任契約,民事催告函不具強制執行力,不會直接導致扣薪或扣房。原代辦公司至多僅得就已提供服務之合理費用請求償還,全額服務費之請求是否正當仍有爭議空間。
- 仔細檢視與原代辦公司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內容,確認有無違約金條款及其計算方式。
- 以書面回覆原代辦公司,表明已依法終止委任契約,並就其請求金額之合理性提出異議。
- 蒐集原代辦公司實際為當事人提供之服務內容及範圍之相關證據,作為協商或訴訟之用。
- 若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之處,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若原代辦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可於訴訟中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 考慮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較低成本達成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契約條款之效力及可能之抗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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