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成電腦課程退費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妹妹於去年7月報名聯成電腦之電腦課程,該課程採三年內自主選課制度,學員可於三年期間內自行安排上課時間。妹妹原計畫辭職後開始上課,但因後來未能順利辭職,受限於工作時間而無法參加任何課程,自報名至今一節課都未上過。年初向聯成電腦詢問退費事宜時,業者表示依合約規定,已超過總課時之三分之一,且合約載明去年9月後即不得退費,因此拒絕退費。當事人質疑:妹妹從未實際選課或上課,僅因時間經過即被計算超過三分之一課時,業者拒絕退費是否合理。

2. 爭點

  • 補習班業者以合約期間經過(而非實際上課時數)計算「已逾三分之一」並據此拒絕退費,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 聯成電腦之退費條款是否違反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強制規定?
  • 消費者從未實際上課之情況下,業者之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是否無效?
  • 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並要求退費?
  • 三年自主選課之課程性質是否影響退費標準之適用?

3. 法條或規則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公告):補習班應依學生實際上課比例計算退費金額。繳費後開課前退費者,應退還全部費用;開課後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退還二分之一;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此處之「總課程時數」應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全國法規資料庫相關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應記載事項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約定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控制):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管理及輔導等事項之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聯成電腦之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合法。依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退費標準應以「實際上課時數」占「總課程時數」之比例為計算基礎,而非以「合約期間經過」為準。當事人之妹妹自報名以來一節課都未上過,實際上課時數為零,應屬「繳費後開課前」或至多「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之情形,業者應退還全額或至少二分之一之費用。

聯成電腦以「時間經過」取代「實際上課時數」作為退費計算基準,且約定「9月後不得退費」,此等條款明顯違反教育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約定無效。且該條款以消費者未主動選課之期間經過為由剝奪退費權利,對從未受有任何服務之消費者而言,構成消保法第12條所稱之「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

實務上,法院對於補習班退費爭議多採有利消費者之見解。法院認為,補習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或限縮教育部公告之退費規範,且退費計算應以消費者實際受領服務之比例為準。本案中,消費者從未實際上課,業者卻主張不退費,顯然欠缺合理性。此外,三年自主選課之課程性質更強化消費者之主張,因該制度本即賦予學員選課之彈性,業者不得因學員未選課而視為已提供服務。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聯成電腦以合約期間經過為由拒絕退費,其退費條款違反教育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第17條該約定無效。消費者從未實際上課,依法應可主張退還全額或大部分費用。
  • 建議一: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向聯成電腦正式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載明法律依據(消保法第12條、第17條及教育部公告之退費規範),並設定合理回覆期限。
  • 建議二:向當地教育局(短期補習班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業者退費條款違反教育部公告之規範。
  • 建議三: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行政院消保會提出消費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建議四:蒐集並保留所有契約文件、繳費收據、與業者溝通之紀錄,作為日後主張退費之證據。
  • 建議五:若業者仍拒絕退費,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簡易訴訟請求返還學費。
  • 建議六:日後報名任何課程前,應詳細閱讀退費條款,並確認是否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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