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解約扣除未完成檢查費用之合法性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身體狀況至某診所諮詢手術,當天完成部分檢查後支付了手術預訂費15,000元。合約載明若解約將扣除5,000元檢查費(含抽血費及心電圖費用)。然而,當事人當日僅接受了抽血檢查,並未進行心電圖檢測。當事人欲解約時,諮詢人員先表示檢查費可能退還4,000元,但事後改口稱仍須扣除完整之5,000元,理由為心電圖係使用內部機器故不算費用,而抽血因委外檢驗需收取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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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診所就未實際執行之心電圖檢查仍收取費用,是否合法合理?
  • 合約中概括約定「檢查費5,000元」而不區分各項目之費用,是否構成定型化契約之顯失公平條款?
  • 諮詢人員先稱可退4,000元後又改口,診所前後不一之說法是否影響消費者之權利?
  • 診所以「心電圖為內部機器不算錢」為由拒絕退費,此理由是否成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診所能否就未實際執行之檢查項目收取費用。合約雖概括約定解約扣除「檢查費5,000元(含抽血費及心電圖)」,但當事人實際僅接受抽血檢查,心電圖並未執行。依民法之對價關係原則,服務提供者僅得就實際已提供之服務收取報酬。診所主張「心電圖為內部機器不算錢」之理由自相矛盾——既然心電圖不算錢,則5,000元之檢查費應僅為抽血費用,診所自行承認心電圖無成本,卻仍堅持收取包含心電圖之概括費用,顯不合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合約將抽血與心電圖概括綁定為一筆費用,使消費者即使未接受全部檢查仍須支付全額,此條款有顯失公平之虞。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諮詢人員先表示可退4,000元,此意思表示可能構成診所對於合約條款之解釋,事後改口不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違反誠信原則。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消上字第7號判決指出,醫療服務業者收取之解約費用應與實際損害相當,不得以概括條款收取超出實際成本之費用。

此外,依民法第252條,若該5,000元之性質屬違約金,法院得依職權酌減至合理金額。消費者得主張僅扣除抽血之實際費用(包含委外檢驗之合理成本),其餘部分應退還。就訴訟策略而言,消費者可先向消保會申訴調解,若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就未實際執行之心電圖檢查仍收取費用,不符合對價關係原則。合約之概括扣費條款涉及顯失公平,消費者得主張僅扣除抽血之實際費用,其餘應退還。

  1.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診所表明解約意願,並主張僅應扣除實際執行之抽血檢查費用,要求退還差額。
  2. 要求診所提供抽血委外檢驗之收費明細及發票,以確認實際成本。
  3. 保留諮詢人員先稱可退4,000元之通訊紀錄或對話截圖,作為診所曾承認可部分退費之證據。
  4. 保存手術預訂費收據、合約書副本及所有與診所之溝通紀錄。
  5. 向各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請調解。
  6. 若調解不成,因爭議金額不高,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程序簡便且裁判費低廉。
  7. 日後簽署醫療服務合約時,應要求明確列出各項費用之單價,避免概括計費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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