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成電腦這算違約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某電腦補習班領取政府補助就業訓練簡章,現場專員以「配合政府補助企畫」為由,引導當事人填寫意向單與補助資格審查表,繳交初審費 300 元並提供身分證影本,同時被要求下載某分期付款 APP 並註冊。當事人明確表示尚未決定課程、未簽署任何課程合約,然隔日即收到簡訊通知已透過該 APP 分期購買某專案課程,且 APP 內被增加 10 萬元額度。當事人隨即表達取消意願,專員卻告知初審費不退、尚須補繳報名費,且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補助。

二、爭點

  • 當事人未簽署正式課程合約,補習班是否有權主張契約成立並要求繳費?
  • 補習班以「政府補助」名義招攬消費者,是否構成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招攬行為?
  • 透過分期付款 APP 增加額度之行為,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是否有效?
  • 補習班要求繳納初審費、報名費並拒絕退還,是否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之退費規定?
  • 消費者取消報名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支付任何費用?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8 條(退費規定):補習班應依教育主管機關公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退費。(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 92 條(因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 153 條(契約成立要件):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 153 條,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當事人明確表示尚未決定課程、未簽署任何課程合約,且在 LINE 對話中有明確留存證據。在契約尚未成立之前提下,補習班無權主張當事人「違約」,遑論要求給付課程費用或違約金。

關於分期付款 APP 之額度增加一事,補習班專員稱之為「政府補助審核通過之額度」,但實質上可能僅為民間分期付款公司之消費額度,與政府補助無關。若補習班將商業分期額度包裝為「政府補助」,此等說詞已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不實招攬,消費者依民法第 92 條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此外,依教育部公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不得於開課前拒絕消費者退費。本案當事人尚未選課、未上課、未簽課程合約,僅繳交初審費 300 元,補習班拒絕退還初審費並要求補繳報名費,顯然違反上開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且無須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當事人未簽署正式課程合約,契約尚未成立,不構成違約。補習班以政府補助名義誘導之行為涉嫌不實招攬,消費者有權取消並要求全額退費。
  • 建議一:保留所有 LINE 對話紀錄、簡訊通知、意向單影本、收據等書面證據,尤其是當事人表明未決定課程及未簽合約之相關對話。
  • 建議二: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備查)正式通知補習班取消報名,並要求 14 日內退還初審費 300 元。
  • 建議三:聯繫分期付款 APP 之客服,說明未授權該筆消費,要求取消額度並確認無任何帳單產生。
  • 建議四:向當地教育局(補習班主管機關)檢舉該補習班之不當招攬行為及退費爭議。
  • 建議五:同時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 建議六:確認身分證影本是否已被不當使用,如有疑慮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掛失補發,防止身分被冒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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