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是不是詐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點擊減肥瘦身廣告連結後,被導引加入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對方詢問身高體重後推銷瘦身方案及相關商品。商品寄至便利商店後,當事人因多方疑慮未前往領取,便利商店店員亦提醒可能為詐騙。當事人未領取包裹後,隨即收到自稱某律師事務所發出之簡訊,指控當事人「惡意訂購」,威脅將提起訴訟並求償30萬元,要求當事人立即取貨付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自稱律師事務所發出之簡訊是否為詐騙?有哪些特徵可資判斷?
  • 消費者未領取超商包裹,是否構成法律上之「惡意訂購」而須負賠償責任?
  • 對方以律師函威脅要求取貨付款,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是否有義務領取未經充分確認之網路訂購商品?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所收到之簡訊具有多項典型詐騙特徵,可認定為詐騙無疑。首先,該簡訊自稱「linkleters律師事務所」,然而台灣並無此律師事務所之登記。正規律師事務所發送律師函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正式信函)為之,不會以簡訊方式發送。其次,簡訊中使用「國際減重改善部門」、「惡意訂購」等非法律專業用語,且文句用詞及語法明顯非台灣法律人之慣用表達。再者,直接以簡訊威脅要求賠償30萬元,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即要求給付金額,完全不符法律程序之正當性。

從法律面分析,台灣法律並無「惡意訂購」之罪名或法律概念。消費者未領取超商包裹之行為,僅屬民事上不受領給付之行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雖有受領之義務,但違反此義務之法律效果僅為出賣人得依民法第235條但書之規定為提存,或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如運費),絕非30萬元之鉅額賠償。況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即使已收受商品尚可退回,遑論尚未領取。

對方之行為已涉及多項刑事犯罪。以虛假律師函威脅消費者付款,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未遂(以不實之律師函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若該簡訊使當事人心生恐懼,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及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47號判決見解,以偽造律師函恐嚇消費者取貨付款者,成立恐嚇取財罪。當事人完全無須理會該簡訊,亦無須領取包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簡訊為典型之詐騙手法,冒充律師事務所以恐嚇方式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台灣法律並無「惡意訂購」之罪名,消費者未領取包裹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當事人無須理會該簡訊,更不需領取包裹或支付任何款項。

  1. 切勿因該簡訊而前往領取包裹或支付任何款項,完全不予理會即可。
  2.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此詐騙簡訊,提供簡訊內容及對方LINE帳號以利警方追查。
  3. 保存該詐騙簡訊截圖、與對方之LINE對話紀錄及任何相關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4. 至鄰近派出所報案備查,告知遭受詐騙集團恐嚇取財,留下報案紀錄。
  5. 封鎖對方之LINE帳號及電話號碼,避免後續騷擾。
  6. 日後避免點擊來路不明之網路廣告連結,切勿輕易加入陌生人之通訊軟體並提供個人資訊。
  7. 若日後收到法院正式文件(非簡訊),務必確認真偽後依法定期限處理,可撥打法院電話查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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