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是客製化商品出貨後無法退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向某賣家購買減肥瘦身相關商品,前兩次金額較小均已取貨,第三次購買金額達兩萬元。當事人經他人提醒懷疑可能為詐騙,遂要求賣家如尚未出貨請勿出貨,惟賣家表示已出貨並主張其商品屬客製化,出貨後不可退貨亦不可取消。賣家進而威脅若不取貨將委託律師提告,當事人擔憂是否必須取貨以及對方是否會公開個人資訊或對其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通訊軟體購買之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通訊交易七日無條件退貨之規定?
  • 賣家主張商品為「客製化」而排除退貨權,其舉證責任及合法性為何?
  • 消費者未取貨是否構成賣家所稱之「惡意不取貨」而需負法律責任?
  • 賣家威脅提告或公開消費者個人資訊,是否構成恐嚇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透過通訊軟體LINE進行之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屬通訊交易之範疇。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不附理由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此為法律賦予通訊交易消費者之強制性權利,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

關於賣家主張商品為「客製化」而排除退貨權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客製化商品確屬得排除七日解除權之例外情形之一。然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判決意旨,賣家須舉證證明該商品確為依消費者個別需求所客製化生產。一般減肥瘦身產品通常為大量製造之規格品,僅因搭配個人體質調整並不當然構成客製化商品。況且,賣家須於訂約時即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商品不適用七日解除權,若未事先告知,消費者仍得主張退貨。

至於賣家威脅提告部分,消費者選擇不取貨僅屬行使契約解除權或拒絕受領之民事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賣家若以提告恐嚇消費者取貨,反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此外,若賣家公開消費者個人資訊或對話紀錄於網路上,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之規定,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無須因賣家之恫嚇而感到恐懼,法律上並無「惡意不取貨」之刑事處罰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透過LINE通訊軟體購買之減肥商品屬通訊交易,當事人依法享有七日無條件退貨權利。賣家以客製化為由拒絕退貨欠缺依據,威脅提告更無法律上之正當性。當事人可安心不去取貨,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1. 保留與賣家之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包含賣家威脅提告及聲稱客製化之內容。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訊息)正式通知賣家行使七日解除權,明確表示解除買賣契約。
  3. 若已取貨,於七日內將商品退回;若未取貨,不取貨本身即可視為拒絕受領。
  4. 若賣家公開當事人個人資訊,立即蒐證並向警方報案,主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5.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消費爭議。
  6. 評估是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賣家之不當行銷行為。
  7. 若收到法院文件(如支付命令),務必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切勿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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