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匠實際上課與契約不符,能全額退並且賠償金20%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1年10月21日購買巨匠電腦276小時電腦課程,分24期信貸,契約上記載「課程修業期間六個月」。至112年3月25日到門市反應,已上課超過五個月,課程完成度不到1/2。業者回應稱本來不可能在六個月內上完,並表示消費者的課程規劃至112年12月2日,明顯超過契約所載之六個月期間。消費者提出退課,業者起初表示須依契約退40%,後改口可退50%。消費者認為業者違反契約,欲主張全額退款並要求20%損害賠償,並詢問是否可適用民法第148條第2項、第245-1條第1項第3款、第255條,及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7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在契約中記載修業期間六個月,實際卻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是否構成違約?
  • 消費者能否主張全額退款?業者提出的40%或50%退費比例是否合理?
  • 消費者能否依民法第255條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20%損害賠償?
  • 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7條是否適用於本案?
  • 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及第245-1條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可資援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點為契約所載修業期間與實際執行之落差是否構成業者違約。業者在契約中明確記載「課程修業期間六個月」,依文義解釋,消費者有合理期待在六個月內完成課程。業者事後稱「本來就不可能在六個月內上完」,顯與契約記載矛盾,此可能構成民法第245-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故意隱匿或提供不正確資訊」之締約過失,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民法第255條之適用,本條規定以時間為契約之要素時,一方遲延給付,他方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然而,本條適用之前提在於「時間」為契約成立之「要素」,即必須證明若非此期間限制,消費者不會締結此合約。本案中,若「六個月完成」是消費者締約之重要考量,則民法第255條有適用之可能,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全額退款之主張,若法院認定業者確實違約(未能如期提供六個月內完成之課程),消費者依民法第259條解除後回復原狀之規定,理論上可請求退還全部已付款項。然而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考量消費者已接受服務之部分,命業者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而非全額退款。

關於20%損害賠償之主張,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或第245-1條(締約過失責任)主張賠償,但需能具體說明所受損害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主張20%損害賠償需有充分之損害事實及金額依據,建議具體列舉所受損害(如利息損失、時間成本、精神損害等)。

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7條若有適用,可能規定補習班之退費比例,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然而此規定之適用需視巨匠電腦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之定義,建議確認業者之主管機關登記類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契約記載修業期間六個月卻實際無法達成,已構成違約,消費者有強力之法律依據主張解除契約及退費,但全額退款及20%損害賠償能否全數獲准,需視訴訟結果及舉證狀況而定。

  1. 蒐集並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原始契約書、付款紀錄、與業者往來之書面記錄(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及業者承認課程無法在六個月完成之陳述。
  2. 向台中市教育局查詢巨匠電腦之短期補習班登記資料,確認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7條是否適用。
  3.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主張依民法第255條解除契約,並依第245-1條及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要求七日內回覆。
  4. 業者提出50%退費之方案為協商起點,可進一步要求更高比例,或主張全額退款扣除已完成課程比例之費用。
  5. 向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並請求消費爭議調解。
  6. 若調解不成立,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視金額決定是否適用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
  7.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以確保各項法律主張之正確適用及訴訟策略之妥當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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