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10年8月購買美容課程36,000元(分期),近幾次課程(約112年3、4月)清內包型粉刺時留下痘坑,經台大醫院皮膚科確認需雷射治療,非靠補水可修復。當事人對美容院失去信心,希望終止課程並退回剩餘金額,但業者主張已逾一年不退款,只願將金額挪至其他產品。加計另一期課程,已支付費用含第一期剩餘14,800元及第二期36,000元加贈送9,000元,共59,800元,已使用課次共14次(1,800元)、5次(1,500元)及3次(1,000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是否有權解約並請求現金退款?
- 業者以「購買逾一年」為由拒絕退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 業者強制以產品取代現金退款,是否合法?
- 已使用課次之費用如何計算,剩餘應退金額估算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主管機關公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民法第227條之1 — 債務人因可歸責事由致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 —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強制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明定,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終止後三十日內,扣除已提供服務之必要費用後,以現金退還消費者。此為強制規定,業者不得以契約條款或任何理由排除。
業者主張因購買逾一年而拒絕退費,此主張完全無法律依據。上開強制規定並未設有「購買後一年內方可退款」之限制,業者據此拒退,係利用資訊不對等誤導消費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業者強制以產品取代現金退款亦屬違法,蓋消費者購買的是美容課程,業者無權單方面將退款轉換為消費者未同意之產品,此種作法已違反前述強制規定。
就退款金額之估算,依已使用課次計算:14次×1,800元=25,200元;5次×1,500元=7,500元;3次×1,000元=3,000元,合計已使用費用35,700元。然而,業者得主張扣除之僅限「已提供服務之必要費用」,不得任意加計違約金或其他費用。粗估可退金額:59,800元-35,700元=24,100元,惟實際金額仍應依雙方原始契約條款及業者帳務計算為準。
此外,因美容院之療程造成痘坑,當事人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台大醫院診斷,痘坑係療程所致,需雷射治療,此屬業者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完全履行,消費者得依民法第184條或第227條之1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之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有權依強制規定解除美容課程契約並請求現金退款,業者以逾一年或換產品方式拒絕退費均屬違法。另因療程造成之痘坑傷害,尚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向業者正式提出解約通知,引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明確要求現金退還剩餘課程費用。
- 保存台大醫院診斷證明、就診紀錄及醫療費用收據,作為業者侵害之證據。
- 保存所有課程繳費收據、分期付款紀錄及雙方通訊紀錄。
- 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並附上相關證據。
- 申訴未果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再提起訴訟。
- 訴訟時可一併主張課程退費及因療程造成痘坑之損害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 不接受業者以產品替代現金退款之提議,堅持依法主張現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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