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交二手機買賣不實退貨權利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面交方式購買二手手機,廣告標示手機功能正常。回家使用後發現電池無法蓄電且無法通話,與廣告描述明顯不符。此情形係於交易完成不到一天內發現,當事人希望瞭解能否要求退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面交二手機交易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七日鑑賞期?
  • 電池無法蓄電及無法通話是否構成民法之「物之瑕疵」?
  • 廣告不實是否另構成詐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
  • 消費者得主張之法律救濟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為面交之個人間二手交易,與企業對消費者之通訊交易有所不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鑑賞期,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通訊交易,個人間之面交買賣並不適用。然而,消費者仍可依民法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就出賣之物,對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手機電池無法蓄電及無法通話,顯然欠缺手機通常應具備之基本功能,構成物之重大瑕疵,且此瑕疵於交易時即已存在(交易後不到一天即發現)。

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本案瑕疵屬重大(喪失手機基本通訊功能),消費者應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價金。若賣方於廣告中明示手機功能正常,而實際上知悉手機有前述重大瑕疵,則其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消費者得撤銷其買賣之意思表示,更有刑事詐欺告訴之可能。

消費者應注意民法第365條之除斥期間:買受人知悉瑕疵後六個月內,以及自物之交付時起五年內,均應即時主張權利,逾期將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本案交易後不到一天即發現,時效上並無問題,但應盡速採取行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面交購買之二手手機若存在電池無法蓄電及無法通話之重大瑕疵,消費者得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退還價金,廣告不實情節嚴重者更可能構成詐欺。

  1. 立即以書面(簡訊、通訊軟體訊息)通知賣方手機存在之瑕疵,保留通知記錄,以利日後舉證。
  2. 拍攝手機瑕疵之相關照片及影片,保存廣告頁面截圖,作為瑕疵存在及廣告不實之證據。
  3. 向賣方明確表示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全額價金並取回手機。
  4. 若賣方拒絕,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如賣方為商業賣家)。
  5. 情節嚴重者(賣方明知瑕疵仍以廣告不實方式出售),可向警察局提出詐欺告訴。
  6. 金額較小時可考慮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此類物之瑕疵案件有相當勝訴機率。
  7. 日後面交購買二手手機,建議當場實際測試電話功能、電池充放電及各項基本功能,避免事後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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