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代辦公司辦理手機貸,不想繼續委任需付違約金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代辦公司申請手機貸款,在專員簡單詢問後即簽署委任書,但專員並未就委任書內容進行電話說明。因遲未獲得專員聯繫,當事人另行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手機貸款並獲核准。嗣後原代辦公司專員聯繫當事人時,得知其已另行申辦貸款,即主張當事人違約須支付新臺幣6萬元違約金。此外,該專員於指導對保流程時,要求當事人向銀行虛偽陳述無其他債務,與當事人實際狀況不符。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委任契約當事人得否隨時終止委任,而無須支付違約金?
  • 代辦公司之委任書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其違約金條款是否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 代辦專員未就委任書重要條款進行說明,是否構成締約程序瑕疵?
  • 代辦公司要求當事人於對保時虛偽陳述債務狀況,是否涉及教唆詐欺,得作為終止委任之正當事由?
  • 懲罰性違約金6萬元是否過高,法院得否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此為委任契約之本質特徵,即便契約中有限制終止之約定,亦不能完全剝奪當事人之終止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亦明確指出,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為法律所賦予,當事人不得預先拋棄。因此,當事人終止與代辦公司之委任關係,在法律上係屬合法有據。

就違約金條款之效力而言,本件委任書係由代辦公司預先擬定,屬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無效。該委任書之違約金條款限制當事人不得自行向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不得另行委任他人,且未經專員充分說明即要求簽署,已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所稱未經明示之情形。再者,6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相對於手機貸款之金額明顯過高,依民法第252條,法院亦得依職權酌減。

更值得注意的是,代辦公司專員要求當事人在銀行對保時虛偽陳述無其他債務,此舉已涉及教唆當事人對銀行施行詐術,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代辦公司之行為本身即屬違法,當事人自得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委任,且因代辦公司之違法行為,當事人終止委任具有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此類代辦公司之不當行為亦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法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代辦公司之違約金條款因屬定型化契約且顯失公平,極可能被認定無效。代辦公司要求當事人虛偽陳述債務狀況之行為涉及教唆詐欺,更構成終止委任之正當事由。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代辦公司終止委任契約,明確表示不同意支付違約金,並保留送達證明。
  2. 保存所有與代辦公司專員之通訊紀錄,包含要求虛偽陳述債務之對話內容,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消費糾紛。
  4. 若代辦公司持續催討違約金,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訴。
  5. 切勿依代辦公司指示向銀行虛偽陳述,以免觸犯詐欺罪。
  6.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檢舉該代辦公司之不當經營行為,以維護其他消費者權益。
  7. 日後簽署任何契約前,應先詳閱所有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應諮詢專業律師後再行簽署。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