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課程解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前往進行美容臉部體驗課程(體驗券300元)。課程進行至一半時,店家突然表示接下來需自行購買產品才能繼續。當事人因此購買3,000元×36期、共11件保養品,隨即將外包裝拆封且部分產品已使用。回家查詢後發現價格偏高,希望退課程。目前尚未繳交任何分期款項,店家表示6月才需開始繳費。當事人詢問在保養品已拆封部分使用的情況下,是否仍可退課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店家在課程進行中途要求購買保養品方能繼續,此種銷售方式是否構成不公平交易或強迫購買?
  • 合約中「拆封後不退」之條款,是否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無效?
  • 保養品已拆封且部分使用,是否仍有退款之可能?
  • 課程部分與保養品部分是否可分別主張解約退款?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項消費者保護法議題。首先,店家在體驗課程進行至一半時,才告知需購買保養品方能繼續課程,此種利用消費者「進行中難以拒絕」之情境進行銷售的方式,可能構成不公平交易行為,甚至符合訪問交易之定義(在非固定商業場所之非計畫性購物),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訪問交易之七日解除權,即使購買行為已超過一天,仍可能在七日內行使。

關於合約中「拆封後不退」之條款,此條款若屬定型化契約之一部(即店家預先擬定、未與消費者個別磋商之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若此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即屬無效。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要求業者應給予消費者充分審閱合約之期間,若店家在課程進行中臨時要求購買並即時簽約,未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則合約條款之效力亦有疑義。

就課程部分而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消費者對繼續性服務(如美容課程)有終止合約之權利,可請求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此部分不受保養品是否拆封之影響,應可單獨主張。

就保養品部分而言,若訪問交易成立,七日解除權應適用於整個交易(包括保養品),即使已拆封使用,消費者仍可主張解除權,但已使用部分之費用可能由消費者負擔。若七日解除權適用,業者以「拆封不退」對抗消費者,此條款依法無效,不得作為拒絕退款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店家在課程進行中強迫購買保養品的行為可能構成訪問交易或不公平交易,「拆封後不退」之條款在定型化契約中可能無效。消費者可分別就課程及保養品主張退款權利。

  1.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店家行使解除權,說明係在體驗課程進行中被要求購買、屬於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七日解除權,並一併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終止課程服務契約。
  2. 聯繫分期付款公司(若有),說明正在主張解除主契約,請求暫停扣款並配合辦理取消。
  3.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說明遭課程進行中強迫購買保養品之情形,請消保官介入協助。
  4. 蒐集保存相關證據:體驗券、合約書、付款紀錄、購買當時之情形(如通話紀錄或任何書面確認)。
  5. 申訴未果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6. 如調解不成,可就課程費用部分(3,000×36=108,000元)向法院提起訴訟,此金額已超過小額訴訟範圍,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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