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書的委任關係存續時間怎麼計算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類似代辦公司協助辦理房屋轉貸,並簽署委任書。委任書主要約定:乙方受委託按甲方提出之條件,於法定利率範圍內搜尋貸款申請單位並協助申辦,使甲方取得貸款核准(即申辦通過)。同時約定委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聯繫乙方已聯繫過的貸款申請單位,違者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0萬元。代辦公司確有協助申請貸款且取得銀行核准,但核准之金額及年限未能達到當事人之需求,當事人因此不願貸款,亦未前往銀行進行對保。當事人詢問:(1)此份委任書是否已因任務完成而終止?(2)事後自行向原有業務往來之銀行辦理貸款,是否需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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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委任書約定之委任事務(取得貸款核准)是否已因銀行核准而完成,使委任關係終止?
  • 核准條件(金額、年限)未達委任人需求,是否影響委任事務完成之認定?
  • 委任人未對保而未完成實際貸款,是否仍構成委任書第六條之違約?
  • 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之效力及其合理性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委任書所約定之委任事務是否已完成,進而影響委任關係是否終止及違約金條款之適用。依委任書條文,乙方之受委託任務為「使甲方取得貸款核准(即申辦通過)」,且委任書明文指出「甲方後續是否貸款,由甲方自由決定」。此一約定顯示,委任事務之完成以「取得貸款核准」為標準,而非以實際完成貸款對保為要件。

然而,問題在於核准之條件(金額及年限)未能達到當事人之需求。若委任書有明文約定甲方提出之貸款條件(如最低金額、最長年限),而核准結果未能符合此等條件,則可主張代辦公司之任務尚未完全完成,委任事務尚未達成,委任關係仍持續存在,惟此解釋亦可能引發爭議。另一方面,若委任書未具體約定貸款條件之標準,而僅以「取得核准」為目標,則銀行核准即可能構成委任事務之完成,委任關係或已終止。

關於違約金條款,第六條約定之存續期間限制(不得聯繫乙方已聯繫之貸款申請單位)係以委任關係存續期間為前提。若委任關係已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則違約金條款自無適用。即便委任關係仍存續,若當事人擬聯繫的銀行係其原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並非乙方為本次委任所聯繫之銀行),則亦可能不在違約金條款之拘束範圍內。此外,1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若與代辦公司實際損失明顯不相當,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予以酌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委任關係是否終止取決於委任書之具體約定內容,若委任書以「取得核准」為完成標準且銀行已核准,委任事務可能已完成;違約金條款之適用亦需視委任關係存續與否及被聯繫之銀行是否在限制範圍內而定。

  1. 詳閱委任書全文,特別確認委任書第一條中甲方所提出之貸款條件是否有具體記載(如最低金額、年限等),以判斷代辦公司是否已完成委任事務。
  2. 確認擬自行聯繫的銀行是否為乙方在本次委任過程中所聯繫過的銀行。若係自行既有往來之銀行且非乙方聯繫過的,違約金條款可能不適用。
  3. 若委任關係存在爭議,可以書面方式通知代辦公司,表明因貸款核准條件未達需求,認為委任事務未完成,並正式終止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委任關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
  4. 若代辦公司主張違約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至合理範圍,並主張委任書第六條之限制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無效。
  5. 建議諮詢律師,提供委任書全文進行詳細分析,以獲得更精確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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