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去年在醫美診所購買減肥課程10堂,諮詢師以優惠方案提供買10堂送4堂。使用課程過程中,因體質因素對藥物敏感,發生身體不適並就醫。診所對此不聞不問,仍繼續使用課程,最終共使用10堂。當事人事後要求退費,但診所拒絕退款。此外,診所諮詢師原稱贈送的課程先使用,不合適可退費;但事後卻改口稱使用的是購買課程而非贈送課程,且以諮詢師已離職為由無法聯繫,拒絕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因身體不適無法繼續使用醫美減重課程,是否有權要求按比例退費?
- 業者事後更改已使用課程之計算方式(以購買課程計而非贈送課程),是否合法?
- 諮詢師離職後,消費者原與諮詢師之口頭承諾是否仍對業者有拘束力?
- 業者以諮詢師離職為由拒絕退費,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 繼續性服務契約之解除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92條 — 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連帶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醫美診所提供之繼續性服務(減重課程)退費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以及行政院依法公告之「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購買美容相關繼續性服務後,若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如身體不適就醫),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服務之費用。本案消費者因體質對藥物敏感,使用課程後發生身體不適並就醫,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依法有權要求退還剩餘課程之費用。
關於業者更改課程計算方式之問題,諮詢師原口頭承諾贈送課程先使用、不合適可退費,此承諾雖屬口頭,但依民法規定,受僱人(諮詢師)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所為之意思表示對雇主(業者)有拘束力。業者不得在諮詢師離職後片面變更計算方式,主張消費者使用的是購買課程而非贈送課程,此種事後更改解釋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且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欺罔行為,消費者得以此為由撤銷其原同意之意思表示。
業者以諮詢師離職為由拒絕退費,於法無據。諮詢師係業者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便諮詢師已離職,業者對其在職期間執行職務所生之法律效果仍應負責,業者內部人員流動不得對抗消費者之合法退費請求。
即便當初已使用全部10堂購買課程,若消費者係因業者未盡說明義務(如未告知藥物可能引發過敏或身體不適等風險)而受損害,消費者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51條主張損害賠償,要求業者賠償因課程導致之身體損害及醫療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有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業者按比例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業者更改課程計算方式及以諮詢師離職為由拒絕退費,均屬違法。
- 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購課合約、付款紀錄、與諮詢師之對話紀錄(如LINE聊天記錄)、就醫診斷書及醫療費用單據。
- 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正式向業者提出退費請求,明確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要求退還未使用課程之費用,並附上諮詢師承諾之相關證據。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要求消保官介入處理。
- 若業者有醫療行為不當情形,可同步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地方衛生局申訴。
- 申訴未果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如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課程費用及身體不適之損害賠償。
- 日後購買醫美或美容課程時,務必索取書面合約,確認退費條款,避免口頭承諾無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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