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兩個月以分期方式購買了24期的美容課程,因效果不明顯且不願繼續負擔費用,欲解除契約。店家表示當初是以優惠價每堂1,875元讓消費者購買原價每堂8,000元的課程,若要取消,必須按原價8,000元計算已體驗的兩堂課費用(共16,000元),再加上已開封產品費用及店家吸收的分期利率,合計共21,800元。當事人有三個問題:一、以優惠價購買後解約,店家要求按原價收取是否合理;二、解約時店家可索取費用是否有上限;三、如何提出解約以保障最大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以優惠價購買課程後欲解約,店家要求改按原價計算已使用課程費用,是否有法律依據?
- 美容服務解約時,店家可扣除之費用是否有法定上限?
- 店家要求消費者負擔分期利率費用,是否合法?
- 消費者應如何行使解除權以保障自身最大利益?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美容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
- 民法第252條 — 違約金酌減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之管制
四、法律分析
就第一個問題,店家解約時要求改按原價8,000元計算已使用課程費用,此種做法合理性存疑,且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美容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有解除契約之權利,而業者所能扣除之費用有其規範。將原本以優惠價成交之課程,在解約時改以原價計算,等同對解約消費者設置極高的懲罰門檻,屬顯失公平之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為無效。
就第二個問題,依美容服務業定型化契約之規範,解約時業者僅得就已實際提供之服務收取對應之費用,且通常設有解約費上限(一般為消費者已繳總金額之一定比例)。店家將分期利率費用轉嫁給解約消費者,此亦屬不合理之費用轉嫁,消費者本無義務負擔業者在商業模式上吸收之利率成本,此種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可主張無效。
本案當事人購買美容課程已兩個月,或許已超過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之期間,但仍可依美容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賦予之解約權行使解除權。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後,業者依比例退還剩餘課程費用,但僅得扣除實際已使用課程之費用(按實際成交優惠價計算,而非原價),以及合理且透明之已開封產品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店家解約時改按原價計算費用之做法不合理,亦可能違法。消費者有權依法解約,業者扣除費用應以實際成交優惠價為計算基礎,並受法定上限規範。
- 查閱當初簽署之契約內容,確認是否有解約條款及費用計算方式,並與店家主張相互比對。
-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查詢「美容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了解法定解約費用之上限。
-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店家行使解除契約權,明確表示解除意思,以確立解約時間點。
- 明確拒絕店家按原價計算費用之主張,以及要求負擔分期利率費用之主張,說明此等主張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要求調解,並說明店家以不合理方式計算解約費用之情況。
- 若協商無果,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