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會被告嗎(網路瘦身師隱瞞後續費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找到瘦身師並透過加LINE溝通,瘦身師告知費用,但未說明該費用僅為第一階段療程之費用。當事人取貨付款後,瘦身師才告知還有第二階段費用需支付。當事人表示要取消不做第二階段,瘦身師則主張雙方有文字約定,消費者不配合即屬違約,需承擔違約金(委約金)。當事人想知道自己是否構成違約,以及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在溝通費用時未告知僅為第一階段,是否構成對消費者之欺騙或資訊隱匿?
  • 消費者對第二階段療程是否曾給予知情同意,相關文字約定是否有效?
  • 消費者拒絕第二階段服務,是否構成違約?
  • 業者要求之違約金是否於法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業者在溝通費用時隻字未提所謂「第一階段」之限制,令消費者誤以為所付費用即為全部療程費用,此已構成資訊隱匿甚至詐欺性之商業行為。依民法第92條,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即便未達詐欺程度,消費者亦得主張其同意僅及於其所知悉之費用範圍,對從未告知之第二階段費用,消費者從未給予有效之同意。

業者主張消費者對第二階段有「文字約定」,此點需視相關文字之具體內容而定。若文字中並未明確說明第二階段之費用及消費者需強制接受第二階段之義務,則業者無法以「文字約定」主張消費者有接受第二階段之合約義務。定型化契約中若有此等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顯失公平之條款亦屬無效。

就消費者是否構成違約,答案為否。消費者對其從未知情並同意之第二階段服務,根本無從違反約定。業者在取貨付款後才告知第二階段費用,本身已是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拒絕接受未知情之額外費用,並非違約,而是正當維護自身權益之行為。

關於業者要求之違約金,在消費者未構成違約之前提下,業者自無從請求違約金。縱退萬步而言,即便認定消費者有違約情事,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過高之違約金。更何況,業者此種收費模式本身已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消費者可向主管機關舉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並未違約。業者隱瞞費用分階段之事實,消費者對第二階段服務從未給予知情同意,業者要求違約金於法無據。

  1. 保留所有LINE對話截圖,特別是業者告知費用時未提及分階段之部分,以及取貨付款後才告知第二階段費用之對話。
  2. 明確以書面通知業者,說明當初溝通費用時未獲告知第二階段費用,故從未同意第二階段服務,亦不認為自己有任何違約責任。
  3. 若業者持續施壓或威脅提告,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說明業者之不當商業行為。
  4. 考慮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消保處)檢舉業者以不實方式隱匿費用資訊之商業行為。
  5. 若業者確實提告,可委任律師答辯,並主張民法第92條撤銷因資訊不對等所為之意思表示,且業者無法舉證消費者違約。
  6. 日後購買服務前,務必要求業者明確書面列明所有費用項目,確認無隱藏費用後再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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