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療程退費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半個月前向某醫美診所提出退費要求。當事人購買5堂醫美療程,已使用2堂,採分期付款方式,並已簽訂定型化契約及消費明細表(雙方簽名)。退費過程中產生三項爭議:(一)退款手續費比例:契約規定退款須扣除服務手續費10%,但當事人查閱相關法規後認為手續費上限應為5%;(二)贈品價值扣除:診所於消費時贈送面膜4片,但該贈品未列入消費明細表或契約中,診所卻主張退費時須扣除贈品之定價金額;(三)分期付款條款矛盾:契約載明分期付款須先繳納3,000元,退款時亦將扣除此筆費用並加收違約金,惟契約中「消費者自行負擔」之選項並未勾選,但消費明細表上卻載明消費者需負擔此費用,診所聲稱已口頭告知。

2. 爭點

  • 醫美診所收取10%退費手續費,是否超過法令規定之上限?適用何種定型化契約規範?
  • 未列入契約或消費明細表之贈品,診所於退費時能否主張扣除其價值?
  • 契約本文與消費明細表就分期付款負擔之記載不一致時,應以何者為準?未勾選之條款是否對消費者產生拘束力?
  • 診所主張已口頭告知分期負擔條件,但契約未勾選,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消費者採無卡分期(融資貸款)付款時,退費流程與一般退費有何不同?

3. 法條或規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者該條款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醫療機構醫學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消費者終止契約時,業者得請求之手續費不得超過未完成療程費用之百分之五。(衛生福利部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控制):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就手續費爭議而言,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學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醫美診所於消費者終止契約時,得收取之手續費上限為未完成療程費用之百分之五。本案診所收取10%手續費,已逾法定上限,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消費者僅需負擔未使用療程費用之5%手續費。

就贈品扣除爭議而言,診所贈送之面膜4片既未列入定型化契約,亦未記載於消費明細表中,依契約自由原則及消保法第11條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原則,未經契約明確約定之贈品不應成為退費時扣除之項目。贈品係診所為促銷目的自願贈與之物,不得事後反向要求消費者承擔其成本。

就分期付款條款矛盾之爭議,契約本文中「消費者自行負擔」選項既未勾選,即表示雙方並未就此條款達成合意。消費明細表雖另有記載,但兩份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依消保法第11條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且診所主張已口頭告知,應由診所負舉證責任。如採無卡分期(融資貸款),消費者應注意融資公司已撥款予診所,退費時需由診所退還融資公司,消費者應同時向融資公司申請終止分期。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醫美診所收取10%退費手續費超過法定5%上限,該超過部分之約定依法無效;未列入契約之贈品不得於退費時扣除其價值;契約條款與消費明細表記載矛盾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建議一:向診所明確表示,依衛福部公告之醫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退費手續費上限為未完成療程費用之5%,要求診所依法退費。
  • 建議二:就贈品扣除部分,向診所表明贈品未載於契約及明細表中,不得作為退費扣除項目,要求全額不扣除。
  • 建議三:就分期付款條款矛盾部分,指出契約本文未勾選消費者負擔選項,依消保法第11條應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 建議四:如診所拒絕配合,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調解。
  • 建議五:如採無卡分期(融資貸款),應同時向融資公司通知解約事宜,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診所限期退款並取消分期。
  • 建議六:保存所有契約文件、消費明細表、對話紀錄及付款證明,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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