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詐騙瘦身產品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臉書(Facebook)上看到號稱由名人代言之瘦身產品廣告,賣家聲稱會依據消費者想瘦的部位及飲食習慣「客製化調配」產品。第一次購買花費近新臺幣6,000元,收到的卻是國外進口之植物飲品,與廣告宣稱之瘦身藥品完全不符。第二次購買金額為15,000元,當事人先支付一半款項,但收到之商品仍為植物飲品,且數量僅約所付金額之一半。當事人拒收商品並拒絕支付餘款後,賣家持續傳送訊息,聲稱產品為「個人客製化」無法退款,並威脅若不付款將對當事人提起法律訴訟。此類威脅訊息持續超過一年,近期又再次聯繫。

2. 爭點

  • 賣家透過臉書銷售產品,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主張七日猶豫期解約權?
  • 賣家以「客製化商品」為由拒絕退款,是否有合法依據?所謂客製化是否屬實?
  • 賣家所寄送之商品與廣告宣稱內容明顯不符,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
  • 賣家以名人代言為不實廣告手段銷售產品,是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賣家持續以訊息威脅提告,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消費者就未付之餘款,是否負有給付義務?

3. 法條或規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解約權):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合理例外情事):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客製化給付方屬例外情形之一,但須確實為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9條(瑕疵擔保之效果):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賣家透過臉書平台銷售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義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上得依消保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賣家雖主張產品為「客製化」而排除猶豫期適用,惟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謂客製化商品應係依消費者個別需求特別製作,而非僅以話術包裝之通用商品。本案賣家寄送之植物飲品顯非依消費者個人體質特別調配之客製化商品,不得援引例外規定排除消費者之解約權。

再者,賣家以名人代言為號召、宣稱具有瘦身功效,實際寄送之商品為一般植物飲品,廣告內容與商品本質嚴重不符,已違反消保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消費者得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就刑事責任而言,賣家自始即以不實廣告誘使消費者付款,交付與約定品質明顯不符之商品,且拒絕退款,其行為模式已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施用詐術(不實廣告)、使人陷於錯誤(消費者誤信為有效瘦身產品)、處分財產(支付價金)、取得財物(收取款項)。賣家反向威脅消費者將提告,此舉本身不具法律基礎,消費者無需因此心生畏懼。

5. 結論與建議

  • 結論:消費者透過臉書購買瘦身產品,收到與廣告嚴重不符之商品,賣家以客製化為由拒絕退款並持續威脅提告,消費者不僅無需畏懼,反而可依法向賣家追究民、刑事責任。賣家之威脅不具法律基礎。
  • 建議一:立即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匯款紀錄、轉帳截圖)、商品照片及廣告頁面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使用。
  • 建議二: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賣家正式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消保法第19條主張通訊交易解約權,並要求返還已付款項。
  • 建議三: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該賣家,並至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站留下紀錄。
  • 建議四: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調解退款事宜。
  • 建議五:如賣家持續拒絕退款或威脅行為加劇,可至警察局報案,對賣家提出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刑事告訴。
  • 建議六:就尚未支付之餘款,因賣家交付之商品不符債之本旨,消費者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無需擔心賣家提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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