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購買標榜客製化之減肥產品,但隨著時間推移愈來愈懷疑遭到詐騙,因此停止取貨導致退貨。當事人發現產品上之製造日期與開始使用的時間不符。業者以大陸開頭之電話傳送簡訊威脅,聲稱因當事人拒不取回導致退貨銷毀,將歸類為失敗案例,並以「間接毀損罪」名義要求拘役20至30天及追究損失賠償。當事人詢問此威脅是否為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台灣刑法是否存在「間接毀損罪」此一罪名?
- 消費者拒絕取貨是否會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 業者以大陸號碼傳送威脅簡訊,其行為是否合法?
- 產品製造日期不符,對認定業者詐騙有何意義?
- 消費者應如何因應業者之威脅?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民法第237條 — 債權人受領遲延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之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間接毀損罪」之問題:台灣現行刑法中並不存在「間接毀損罪」此一罪名。刑法第354條規定有「毀損罪」,係指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使之不堪使用;刑法第353條規定有「毀損建築物罪」等,但均無「間接毀損罪」之概念。業者所稱之罪名係子虛烏有,完全係捏造之說法,其目的在於恐嚇消費者,屬詐欺話術之一種。
其次,消費者拒絕取貨之法律效果。消費者若對商品產生疑慮而拒絕取貨,在法律上屬民法第237條之「債權人受領遲延」,即買受人未依約受領標的物。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為:出賣人之注意義務降低,危險由出賣人負擔,出賣人得請求費用。但受領遲延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會有「拘役20至30天」之刑事責任。業者所稱之刑事責任完全不存在法律根據。
第三,以大陸號碼傳送威脅簡訊,本身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業者以法律不存在之罪名威脅消費者,構成恐嚇之要件,消費者得就此提出反告訴。
第四,產品製造日期不符之問題。若產品之製造日期早於消費者開始使用之時間甚多,顯示業者所稱之「客製化產品」可能根本非客製化,而是預先製造之成品,業者以「客製化」為噱頭吸引消費者訂購,此構成廣告不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亦可能構成詐欺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間接毀損罪」根本不存在於台灣刑法,業者之威脅完全係恐嚇話術。消費者拒絕取貨不構成刑事犯罪,業者反而可能因恐嚇及廣告不實構成違法。消費者應勇敢面對,積極蒐證舉報。
- 保存業者傳送之所有威脅簡訊內容,截圖存證,作為日後提告之證據。
- 向警察局刑事組報案,告訴業者涉嫌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及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保存產品製造日期之照片,與購買及使用日期之紀錄對比,作為廣告不實之證據。
- 若已付款,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七日解除權退款,或依廣告不實主張解除契約。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檢舉業者廣告不實及恐嚇消費者之行為。
- 切勿因業者威脅而繳納任何費用或繼續訂購,此係常見詐騙手法。
- 可向165反詐騙專線舉報,協助保護其他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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