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2年4月5日購買路邊推銷之保養品,共12組,每組16,800元,總金額204,000元,已支付69,000元(含刷卡金額)。當事人取走一組保養品及贈品。購買當時業者未告知剩餘款項之付款方式,事後方告知每次美容課程另需支付商品剩餘款6,800元或10,000元。店家僅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商品保管明細,並未訂定正式契約。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辦理退貨及如何解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路邊推銷屬訪問買賣,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超過七日後是否仍可解約?
- 業者未提供正式書面契約、未告知解除權,對消費者有何保護效果?
- 已支付之69,000元及已取走一組保養品,解約後如何處理?
- 如何向業者辦理解約退款?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買賣消費者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 — 訪問買賣業者應告知解除權及提供書面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 業者未告知解除權之效果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義務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路邊推銷之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享有無條件解除權。更重要的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2,訪問買賣之企業經營者應以書面告知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並提供記載法定事項之書面契約。若企業未提供書面契約或未告知解除權,消費者之七日解除期間自收受書面起算,意即若業者從未提供符合法規要求之書面,七日期間可能根本未曾開始起算,消費者解除權仍存在。
本案業者僅提供「委託商品保管明細」,而非依消保法規定應提供之書面契約,且未告知剩餘款項付款方式,此已違反消保法之告知義務。此違規情形,有助於消費者主張七日解除期間尚未開始起算,仍可行使解除權。
就解約後回復原狀,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雙方應回復原狀。消費者應返還已取走之一組保養品,業者應退還已收取之69,000元。若保養品已使用,應返還其價值。
此外,業者事後才告知「每次美容課程需另付剩餘款」之付款方式,屬重要事項未於締約前充分告知,可能構成對消費者之不當誤導,亦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業者之路邊推銷行為屬訪問買賣,業者未依規定提供書面契約及告知解除權,消費者仍可主張行使解除權,要求全額退款並返還保養品。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業者寄送解除契約通知,載明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適用,並說明業者未提供合規書面契約之事實。
- 通知業者解約後,備妥已取走之一組保養品(及贈品),以供歸還。
- 要求業者退還已支付之69,000元(扣除已使用之部分,若保養品未開封則應全額退還)。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說明業者未提供書面契約之違規情形。
- 若係刷卡支付部分款項,聯繫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委託商品保管明細、刷卡紀錄、LINE對話等)。
- 若業者拒絕退款,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提起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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