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3年5月22日在高雄光南大賣場遭美容業者推銷,在體驗護膚服務時被要求當場簽下無卡分期合約,未事先告知分期公司資訊。無卡分期公司於當晚電話確認購買後核准,業者告知核准但未交付任何美容產品。當事人皮膚於5月22至25日間惡化,於5月26日起透過Line聯繫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拖延至27日才承認可辦理。27日至現場辦理時,業者出示取消證明書,惟分期款項(三萬多元)已撥入業者帳戶,業者承諾跑退款流程。業者主任口頭稱退貨已完成,但當事人從未收受任何美容產品,且業者所出示之取消證明書要求當事人自行追蹤退款,並聲稱後續問題與該櫃無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未收受任何美容產品情況下,能否在七日期限內順利取消借貸合約並全額退款?
- 業者以已撥款為由要求消費者等待退款,此做法是否合法?
- 存證信函應寄給誰?應如何行使解除權?
- 業者擅自稱「退貨完成」但消費者從未收受商品,此說法是否成立?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買賣七日解除權及不負擔費用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係在賣場體驗護膚服務過程中,被業者在未充分告知之情況下要求當場簽署無卡分期合約,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買賣或現場推銷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此解除權為強制規定,業者不得以任何契約條款排除之。
本案中,當事人從未收受任何美容產品,業者聲稱「退貨完成」根本無從成立——蓋消費者從未收受商品,何來退貨之說。業者擅自以消費者未曾同意之方式宣稱退貨完成,屬誤導性陳述。當事人之解除意思,自5月26日透過Line通知業者時即已發生效力,不以業者同意為必要。
就無卡分期公司部分,業者在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後,仍維持撥款之狀態屬不當。消費者應直接向無卡分期公司行使解除貸款合約之權利,主張因原購買合約已合法解除,貸款之基礎原因已消滅,要求無卡分期公司停止分期、退還已撥款項。若無卡分期公司拒絕配合,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就存證信函之寄送,應同時寄送給:(1)美容業者(即某企業負責人),載明解除合約之意思表示,並要求退還已撥款項;(2)無卡分期公司,告知原購買合約已解除,要求停止分期並退款。存證信函應於七日解除期間內或之後儘速發出,以確立解除合約之時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依消費者保護法享有七日解除權,已於期間內向業者表達解約意思。業者所謂「退貨完成」之說詞無據,消費者有權要求全額退款,包含無卡分期已撥入業者帳戶之款項。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美容業者(某企業負責人名下公司地址)寄送解除契約通知,載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
- 同時以存證信函向無卡分期公司通知原購買合約已解除,要求停止後續分期並退還已撥款項。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並檢附所有Line對話紀錄及錄音資料。
-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無卡分期公司之不當行為。
- 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業者之不當推銷及拖延退款行為。
- 保留皮膚科就診紀錄,作為商品不適之佐證。
- 若業者及無卡分期公司持續拒絕退款,考慮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