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網友騙去聯誼 要解約要4萬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網友,對方謊稱帶其認識女生,誘騙至鼎盛大樓12樓某聯誼公司。進入後,業務人員以感情諮詢為由進行推銷,當事人在對方說明「只有破壞設備才需付違約金」之條件下,於5月27日簽訂一月2000元之方案。後於6月10日參加活動後感到懷疑,6月12日赴現場要求解約,業務人員卻依照當事人未曾被告知之計算方式,索取共43600元之解約金。當事人已轉帳43600元,友人告知疑似詐騙,希望能取回款項並改回月費方案。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詐術誘騙當事人簽約,是否可主張撤銷契約?
  • 業務人員口頭說明之違約金條件(僅破壞設備才收),與實際執行之高額違約金計算方式,效力孰優?
  • 已轉帳之43600元能否取回?
  • 此類聯誼公司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服務業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詐術誘引消費者簽約之問題。業者透過交友軟體以虛假理由(帶去認識女生)誘騙當事人至特定場所,再以軟性推銷手段逼迫其簽約,此種行銷手法已涉及以詐術使消費者為不自由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於知悉詐欺後一年內,向法院或以意思表示撤銷該契約,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業者應返還已收取之全部款項。

就違約金計算方式而言,業務人員於簽約時口頭告知當事人「只有破壞設備或不遵守管理方式才收違約金」,此口頭說明若確屬事實,依民法第98條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之原則,此口頭約定亦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業者嗣後以書面條款中之複雜計算公式索取43600元,違背當初約定,屬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未事前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條款,亦不生效力。

本案聯誼服務如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訪問交易」(即非消費者主動前往業者營業場所之交易),消費者得於訂約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惟此部分之認定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就已轉帳之43600元,若業者係以不實告知或詐術方式使當事人轉帳,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消費者可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依民事途徑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詐術誘騙當事人簽約,違約金計算方式亦與口頭說明不符,消費者得主張撤銷契約並請求返還款項。43600元之違約金顯不合理,依法得主張無效或請求酌減。

  1. 立即整理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簽約前後之LINE對話紀錄、合約書、轉帳證明、活動收據等。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發出撤銷契約通知,主張因受詐欺簽約,依民法第92條撤銷,並要求返還43600元。
  3. 向警察機關報案,就業者以詐術誘騙簽約及索取不合理違約金之行為,申告詐欺罪嫌。
  4.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處。
  5.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6. 日後注意此類以社群媒體誘導至現場強迫消費之行銷手法,簽約前務必詳閱合約,確認所有口頭承諾均已記載於書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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