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去年二月以30萬元購買汽車美容教學課程,雙方並未簽署任何書面契約,課程期間約8個月,由當事人自行安排時間上課。去年4月因疫情自行停課,其後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能繼續,至今已中斷近一年。目前實際已上課約2個月,尚有6個月課程未完成。當事人詢問:(1)中斷近一年是否仍可終止服務並退費;(2)無書面契約情形下退費標準如何計算;(3)業者堅稱不能退費,僅能繼續上完剩餘課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中途停課逾一年後,消費者是否仍有終止服務契約並請求退費之權利?
- 無書面契約之情形下,退費標準依據為何?
- 業者主張「不能退費,只能繼續上課」是否於法有據?
- 疫情停課是否影響消費者之退費主張?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549條 — 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
- 民法第263條 — 繼續性契約之終止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返還
- 民法第227條之2 — 情事變更原則(疫情適用)
四、法律分析
就終止服務契約之權利:本案購買技術教學課程,性質上屬提供勞務之繼續性服務契約,含有委任或承攬之性質。依民法第549條,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即使係承攬,消費者亦可依民法第511條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此所受之損害。關鍵在於,即便已中斷一年,並不影響消費者終止契約之資格,僅影響應退還金額之計算。
就無書面契約之退費標準:雙方雖無書面契約,但口頭約定仍具法律效力。課程費用30萬元,總課程期間8個月,已上課2個月,即已使用四分之一之課程。依比例計算,已使用部分約為7.5萬元(30萬 × 2/8),業者應退還剩餘之22.5萬元。然而業者可能主張已支出之準備成本,故實際退費金額可能略低,但仍應以比例方式計算。
就業者「不能退費」之主張:業者以無書面契約規定為由,主張消費者不得退費,此說法不具法律依據。在無書面契約規定退費方式時,消費者反而依法享有較大之彈性,可主張依民法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請求退還未履行部分之對價。業者不能以無書面契約為由剝奪消費者之退費權利。
就疫情停課之影響:疫情期間之停課,可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主張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導致課程中斷,強化退費主張之正當性,並可排除業者主張消費者違約之抗辯。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在中斷課程逾一年後,仍有法律依據終止服務契約並請求退費。無書面契約並非退費之障礙,反而使消費者得依比例計算退費標準。業者主張不能退費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應積極主張權利。
- 計算已上課時數佔總課程之比例,作為退費計算之基礎(本案約為2/8,已使用約25%)。
-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終止服務契約,要求退還未履行課程之費用(約22.5萬元),並列明計算方式。
- 保存所有與業者之通訊紀錄、已上課之憑證(出勤紀錄、筆記等),作為已上課時數之佐證。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並請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由第三方協助計算合理退費金額。
- 引用疫情期間之情事變更,主張停課係不可抗力,業者不得以此對消費者主張違約。
- 若業者持續拒絕退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金額超過10萬元時提起簡易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退費。
- 建議諮詢律師,確認訴訟策略及合理退費金額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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