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培養第二專長,報名一名美業教師之課程,主要因為該教師展示之作品具吸引力而決定報名。課程結束後,當事人在社群平台上發現,該教師宣傳所用之作品照片係盜取他人圖片,並非其本人實際操作之作品。此外,課程廣告宣稱每堂課程時數為6至8小時,但實際上課後,實際時數與宣稱時數有明顯落差。當事人向該教師反映,希望就時數差額給予退費,但教師以課程契約已結束為由拒絕退費。當事人詢問:(1)能否就廣告不實及詐騙部分提告求償;(2)課程未簽署任何書面契約,能否主張課程尚未結束並要求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使用盜圖宣傳課程,是否構成詐欺或廣告不實,消費者得否提告求償?
- 廣告宣稱之課程時數與實際時數不符,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或消保法廣告不實?
- 未簽署書面契約之情形下,消費者能否主張課程尚未履行完畢並要求退費?
- 業者以「課程已結束」為由拒絕退費,於法是否有據?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對消費者負契約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 消費者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226條 — 給付不能時之損害賠償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四、法律分析
就廣告不實及詐欺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廣告之內容對企業經營者構成契約義務之一部分。本案中,廣告使用盜取他人照片且不實宣稱教師具備相關技能,已構成廣告不實。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22條主張業者廣告內容應作為契約義務,若業者無法履行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損害額三倍)。
就民事詐欺而言,業者明知使用盜圖,以不實作品誘使消費者簽約,符合民法第92條詐欺要件。消費者得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即撤銷報名之意思表示),進而請求業者返還已繳納之費用。此外,亦可向警察機關就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提出告訴。
就課程時數不足部分:廣告宣稱每堂6至8小時,此已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消保法第22條)。業者未能提供宣傳時數之課程,屬債務不履行。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254條主張解除契約。即便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口頭協議或廣告宣稱仍構成契約內容之依據。
就「課程已結束」之主張:業者以課程結束為由拒絕退費,不具法律依據。課程是否結束,應以實際履行時數是否達到廣告宣稱時數為準。若實際時數不足,縱使課程日程結束,業者仍有未履行之債務,消費者得主張差額退費或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使用盜圖宣傳且課程時數不符廣告宣稱,構成廣告不實,亦可能構成民事詐欺及刑事詐欺罪。消費者得依消保法及民法主張撤銷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業者以課程已結束為由拒絕退費不具法律依據。
- 保存所有廣告截圖、課程宣傳資料、實際上課記錄及時數證明,作為訴訟證據。
- 蒐集社群平台上關於盜圖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不實之佐證。
- 以存證信函向業者主張依消保法第22條及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所為之契約,並請求退費。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並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廣告不實。
- 就詐欺部分,可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對業者形成較大之壓力。
- 民事訴訟方面,可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總賠償金額最高可達實際損害額三倍。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提起民刑事訴訟之具體可行性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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