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行業務以不實貸款話術誘購報廢車是否構成詐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網站上看到一輛中古汽車,聯繫車行業務詢問貸款購車事宜。業務告知當事人貸款條件不足無法辦理全額貸款,建議先購買一台車作為擔保再申請貸款取得現金來購買目標車輛。當事人依此建議購入車輛,然而過戶完成後業務即拒接電話,由店長代為回覆稱業務在跑過戶沒時間。此後業務未協助辦理後續貸款,當事人最終發現係以高於車輛殘值之價格購入一台報廢車,蒙受嚴重財務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商業務以不實貸款方案誘使消費者購車,是否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 以高於殘值之價格銷售報廢等級車輛,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
  • 過戶完成後業務拒不聯繫,消費者得否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 消費者因此交易所受之損失,可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車行是否連帶負責?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詐欺罪之認定,車商業務明知當事人貸款條件不足,卻虛構「先買一台車做擔保再轉貸」之方案,誘使當事人購買根本不具備做為貸款擔保品價值之報廢車。業務之話術具有明確之詐術特徵:一、虛構不存在之貸款方案使當事人產生誤信;二、以高於殘值之價格出售報廢車獲取不法利益;三、過戶完成後立即失聯,顯示其自始無協助辦理後續貸款之真意。此行為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且業務之不法所有意圖可從其事後拒絕聯繫之行為獲得佐證。

在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係因業務之詐欺行為而作成購車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該意思表示。撤銷後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當事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即要求車行返還已支付之購車款項。此外,出售之車輛若為報廢等級,則不具備一般中古車應有之品質,依民法第354條構成物之瑕疵,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關於車行之連帶責任,業務係受僱於車行執行職務,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即使業務個人失聯,當事人仍可向車行主張連帶賠償。此外,車商之銷售行為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內容應真實)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當事人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得對車商裁處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商業務以不實貸款話術誘使消費者高價購入報廢車,構成詐欺罪之可能性極高。消費者可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追究業務個人與車行之連帶責任。

  1. 蒐集並保存所有證據:社群網站廣告截圖、與業務之對話紀錄、購車合約、過戶文件、付款憑證及車輛現況照片。
  2. 委託公正第三方(如汽車鑑價公司)進行車輛鑑價,證明購入價格顯著高於車輛實際價值。
  3. 至派出所以詐欺罪對業務及車行負責人提出刑事告訴。
  4. 發存證信函通知車行,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被詐欺所為之購車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全部價金。
  5.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6. 如調解不成,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向業務個人及車行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7.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車商之欺罔行為,協助主管機關查處不良車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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