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瘦身產品分階段收費疑似詐騙,拒絕續購會被告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看到瘦身廣告後,加入賣家之通訊軟體帳號進行諮詢。賣家詢問體重等資訊後,表示有三個階段之瘦身方案,當事人同意後選擇其中一個方案並領取第一階段產品。然而賣家隨即告知須搭配第二階段產品始有效果,且第二階段需另行付費,第三階段則免費贈送。當事人認為賣家起初並未說明各階段需分開付費,表達無經濟能力續購並表示不要時,賣家即以要追究先前折扣優惠及名譽受損賠償等語威脅。當事人已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並封鎖對方,但擔心對方持有其姓名、電話等個資而前來提告。此外,當事人未訂購之包裹亦有簡訊通知到貨,當事人不打算領取,並擔心是否會因未領取或拒絕第二階段而遭賣家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未事先完整揭露分階段收費方式,事後要求另行付款,是否構成詐欺或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當事人拒絕續購後,賣家以追究折扣、名譽受損等語威脅,是否構成恐嚇罪?
  • 未經當事人訂購即寄送包裹,消費者是否有付款或領取義務?
  • 賣家是否有權以「客製化商品」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或主張賠償?
  • 賣家持有當事人個資(姓名、電話、取件門市),是否可能據此提出訴訟?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亦得依前條規定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家之行為模式高度符合常見之網路消費詐騙手法。首先,賣家透過社群廣告吸引消費者,以「三階段方案」之話術誘使消費者先購買第一階段產品,卻刻意隱瞞各階段需分別付費之重要交易資訊,待消費者領取第一階段產品後再要求加購,此種逐步誘導消費之手法,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要求廣告內容真實之規定,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施用詐術行為。

其次,當事人表示拒絕續購後,賣家以追究折扣差額、名譽受損賠償等語威脅,此類言詞若足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實務上,賣家所謂「追究折扣」或「名譽受損賠償」均無法律依據:折扣係賣家自願提供之促銷優惠,消費者不因拒絕續購而需返還;而賣家亦不因消費者行使正當拒絕權而有任何名譽受損之情事。

關於未經訂購之包裹,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對於未經其同意而寄送之商品,無付款或領取義務。若賣家擅自寄送商品並要求付款,此行為本身即構成強迫推銷,消費者得視為無條件贈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至於賣家持有當事人個資之問題,即使賣家知悉當事人姓名與電話,其提告不僅毫無法律基礎,反而可能因濫訴而遭法院駁回或被反告誣告罪。

就「客製化商品」之抗辯而言,一般瘦身產品多為標準化商品,僅因詢問體重後推薦方案,並不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排除之「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因此,本交易仍適用通訊交易七日無條件退貨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之行為高度疑似消費詐騙,當事人拒絕續購完全合法,無須擔心遭對方提告,對方幾乎不可能成功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1. 保留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截圖,包括廣告內容、通訊軟體對話、威脅言詞及包裹通知簡訊,作為日後報案或申訴之證據。
  2. 維持封鎖狀態,不再與對方聯繫。對方之威脅言詞毫無法律依據,無須理會。
  3. 未經訂購之包裹無須領取,亦無付款義務。即使領取亦無需付費,可視為賣家單方面寄送。
  4.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正式檢舉,並至警察局報案提出詐欺及恐嚇之刑事告訴。
  5. 若已付款之第一階段產品尚在七日鑑賞期內,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退貨退款。
  6. 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7. 日後切勿輕信社群平台上來路不明之健康瘦身廣告,購物前應確認賣家之營業登記及完整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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