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瘦身產品遭強迫推銷與威脅提告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購買瘦身產品,賣家提供2,660元之方案並聲稱有效,當事人考量後決定購買。商品到貨後,賣家始告知另需搭配其他材料方能見效,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即表示材料費用為9,200元要求付款。當事人並未同意購買該材料,賣家亦未實際寄送,卻主張當事人「欠費不還」。當事人拒絕付款後,賣家以「等著吧」等言詞威脅將提告,當事人對此感到受到威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僅同意購買2,660元方案,賣家事後片面追加之9,200元材料費,雙方是否成立買賣契約?
  • 賣家未於交易前充分告知產品須搭配額外材料始有效果,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資訊揭露義務?
  • 賣家以提告威脅消費者付款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
  • 消費者就原購買之2,660元商品得否主張解除契約退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本案當事人僅就2,660元方案表達購買之意思,未曾同意購買9,200元之額外材料,雙方就該材料費用並未達成合意,買賣契約自始不成立。賣家片面寄送或要求支付未經消費者同意之商品費用,消費者自無付款義務。所謂「欠費」之說完全不成立,賣家亦無從以此為由提起任何有效之法律訴訟。

賣家於行銷時聲稱2,660元方案即可有效瘦身,到貨後始改口稱需搭配其他材料,此種行銷手法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廣告不實問題。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當事人依賣家廣告所表彰之效果而購買,到貨後卻被告知需另行加購方能見效,消費者得主張賣家違反廣告承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七日內解除原先2,660元之通訊交易。

賣家以「等著吧」等暗示性言詞威脅提告,若其意在使消費者心生畏懼而被迫付款,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實務上,以不實債權為由恐嚇他人付款,亦可能構成詐欺取財之未遂。消費者應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如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得向警方報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未同意購買額外材料,該筆9,200元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消費者無付款義務。賣家以威脅提告之方式催收不存在之債務,恐涉及恐嚇罪。消費者並可就原商品主張廣告不實解除契約退費。

  1. 截圖保存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聲稱2,660元方案有效之訊息、事後追加費用之訊息及威脅提告之言詞。
  2. 以書面或訊息明確告知賣家:未同意購買9,200元材料,不承認任何欠費,要求停止騷擾。
  3. 若仍在七日猶豫期內,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退回2,660元商品並要求全額退費。
  4.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申訴,反映賣家之廣告不實及威脅行為。
  5. 若賣家持續以威脅言詞催收,攜帶相關證據向警方報案,以恐嚇罪提出告訴。
  6.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賣家之不實廣告及不公平交易行為。
  7. 勿因賣家威脅而付款,賣家所稱之債權不存在,即便提告亦難獲法院支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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