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蝦皮購物平台購買一瓶代謝產品健康食品,服用後出現頭暈、心悸之身體反應。於蝦皮平台確認收貨時給予一顆星評價,評論內容僅敘述自身服用後之身體感受,並未批評產品品質或質疑商品。賣家對此評價感到憤怒,揚言要告消費者毀謗商譽及不實反應,主張此舉嚴重影響其商品食安問題形象。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在購物平台分享親身感受之負評,是否構成刑法誹謗罪或民法侵權行為?
- 僅陳述個人身體反應之評論,是否屬於「不實事實」之散布?
- 賣家威脅提告是否涉及恐嚇?
- 消費者有無可反訴之理由?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刑法第311條 — 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善意發表評論或陳述事實)
- 民法第195條 — 名譽被侵害之損害賠償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
四、法律分析
本案爭點集中於消費者之評論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誹謗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素:(一)散布於眾;(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三)所指摘或傳述者為事實(非純粹意見);(四)行為人主觀上有誹謗之故意。
本案消費者之評論內容係陳述親身服用後之身體感受(頭暈、心悸),此屬個人主觀體驗之陳述,性質上接近「意見」而非「事實」,因為每個人的身體反應確實可能不同。刑法第311條第3款明文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消費者在購物平台就自身消費體驗發表評論,正是消費者評論之本旨,屬於公益性質之善意評論,依法不構成誹謗。
即便以民法侵權行為之角度分析,賣家主張名譽受損,亦須舉證評論內容不實且消費者有主觀惡意,而消費者陳述之係真實身體反應,並無捏造事實,故民事侵權亦難成立。
反觀賣家以「告你毀謗商譽」相脅,若其言語已達到使消費者心生畏怖之程度,消費者反而可能依刑法第305條主張賣家涉及恐嚇罪責,應保留相關威脅訊息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於購物平台陳述真實之個人消費感受,依刑法第311條善意評論免責規定,不構成誹謗罪,賣家之威脅毫無法律依據。消費者應堅守立場,無須刪除評論或退讓。
- 保存賣家所有威脅性言語之截圖(LINE訊息、平台訊息等),以備不時之需。
- 無須刪除或修改評論,您的真實感受屬於合法之消費者評論,受法律保護。
- 若賣家持續以法律途徑威脅,可向警察機關告知賣家涉嫌恐嚇,或諮詢律師進行法律評估。
- 若擔心健康問題,可就服用後之不適症狀就醫並取得診斷記錄,作為真實反應之佐證。
- 可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該產品,特別是若購買時僅有英文說明、缺少中文標示之情形。
- 向蝦皮平台客服反映賣家不當威脅消費者之行為,請求平台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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