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未滿18歲之高中生,在Instagram看到豐胸廣告後填問卷取得賴帳號,此後賣家主動關心並以「會員優惠價」(原價差1,600元)推銷,最終購買兩盒木瓜葛根代用茶及一支按摩棒。幾週後賣家又要求追加「第二步驟」費用,然而一開始從未告知需額外購買第二步驟,且當事人因是高中生無法負擔。幾個月後賣家傳訊稱「事務部查到案子未結」,要求付19,300元私下解決,否則上法院,並表示未成年被告會牽連家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事務部查案未結」是否為真實存在之法律程序?
- 未滿18歲之消費者是否受特別法律保護?
- 賣家要求付款威脅提告之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取財或詐欺?
- 未成年人被告是否會牽連家人?消費者應如何應對?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承認
- 民法第79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單獨行為無效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應與實際交易一致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典型之網路詐騙消費話術,首先必須明確:根本不存在「事務部」這個機構。台灣司法體系中並無此一單位,所謂「事務部查案」純屬捏造,目的是恐嚇消費者付款。賣家以此要求19,300元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要件,同時可能觸犯第339條詐欺罪。
就未成年人保護而言,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者)所為之法律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父母)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者,原則上效力未定,甚至無效。因此,當事人在未獲父母同意下購買豐胸產品之契約關係本身即有疑義,賣家主張契約有效並追索費用,在未成年保護規定下基礎更為薄弱。
賣家所稱「未成年被告會牽連家人」係完全錯誤之陳述,目的在恐嚇。即便訴訟成立(實際上不會),家人並不因此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惟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能需協助應訴,但這與賣家所描述之「牽連」截然不同。
此外,賣家在銷售時未告知需追加費用才能完成「第二步驟」,屬不實廣告或隱匿重要資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應與實際交易一致之規定。消費者反而是受害方,並無任何應付款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事務部查案」為詐騙話術,賣家以此恐嚇要求付款構成恐嚇取財罪,未成年消費者受民法特別保護,切勿付款且應立即舉報。
- 立即告知父母,不要因害怕而繼續隱瞞,父母知情後可協助保護您的法律權益。
- 絕對不要支付任何金額,付款只會助長詐騙者繼續行騙。
- 保存所有對話截圖、賣家賴帳號、匯款帳號等資料。
- 向165反詐騙專線(刑事局)舉報,並提供所有對話紀錄。
- 可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主張賣家廣告不實及恐嚇行為。
- 封鎖該賴帳號,停止一切聯繫,賣家並無任何合法追索途徑。
- 若已付款,立即向警察局報案並申請凍結匯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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