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交友聯誼活動後想解約卻被要求超高賠償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7月15日前往台中一間名為「my turn」之交友聯誼公司簽約,數日後(7月20日)以Line訊息通知欲解約,業者表示因已簽署合約無法解除,並要求支付接近6萬元(58,100元)之賠償金。7月29日當事人前往該公司簽署解約資料,但自簽約至今從未參與過任何活動,卻仍被要求支付高額賠償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交友聯誼服務是否屬訪問交易或特種買賣,消費者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
  • 業者主張「已簽合約無法解除」是否有法律依據?
  • 在完全未參與任何活動之情況下,業者要求58,100元之賠償金是否合理合法?
  • 定型化契約中之違約金條款是否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交友聯誼服務業之消費糾紛。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規定,婚姻媒合(婚友社)服務屬特種交易類型,主管機關已訂有「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明定消費者享有一定期間之解除權,且解約時業者僅能依已提供服務之比例扣款,不得恣意主張全額違約金。

業者主張「已簽合約無法解除」此說法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若屬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30日內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即便本案訂約非屬訪問交易,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明定,定型化契約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消費者完全未使用任何服務,業者卻要求近全額之違約賠償,顯屬顯失公平。

就58,100元之違約金而言,民法第252條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酌減過高之違約金。消費者自始未參與任何活動,業者實際損失極為有限(頂多為行政處理費用),要求逾5萬元之賠償顯然過高,法院將大幅酌減之可能性極高。依「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解約時得請求之金額通常以契約總價之若干比例為限,且應扣除未提供服務之部分。

當事人於7月20日已以Line訊息通知解約,此一時間點之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業者拒絕解約並繼續主張全額違約金之行為,本身已可能構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不公平交易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要求完全未使用服務之消費者支付逾5萬元違約金,欠缺法律依據,定型化契約中此類條款依法應屬無效或大幅酌減。

  1. 保留所有書面資料,包含合約書、Line解約訊息截圖(7月20日)、7月29日至現場簽署解約資料之相關文件。
  2.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主張業者違反「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以書面或存證信函方式向業者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要求逾58,100元違約金之條款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4. 若業者持續追討,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 如業者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並強調自始未使用任何服務之事實。
  6. 諮詢消費者保護律師,評估是否對業者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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