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在Instagram上看到廣告後,加入自稱健康美膚師之通訊軟體帳號,並支付費用購買護膚商品。收到商品後,消費者上網搜尋該美膚師相關資訊,發現大量網路評論指稱其為詐騙。消費者立即截圖相關評論詢問美膚師,業者不但未正面回應,反而指控消費者毀謗,揚言要報警並提告消費者。消費者對於自己是否因轉傳網路評論而構成毀謗,以及業者究竟是否會真正採取法律行動感到不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截圖網路評論詢問業者,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
- 業者揚言報警及提告是否屬於詐騙業者慣用之情緒勒索手段?
- 消費者可否向業者請求退款,退款之法律依據為何?
- 消費者應如何積極保護自身權益,包含反向追究業者之可能?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須有散布於眾之行為及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
- 刑法第311條 — 善意發表言論及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免責事由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業者可能涉犯)
- 民法第92條 — 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四、法律分析
關於消費者是否構成誹謗,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須以「散布於眾」為要件,即行為人將不實訊息傳播給多數人知悉,以損害特定人名譽為目的。消費者在私下一對一對話中將網路評論截圖傳給業者本人確認,根本不符合「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消費者傳達的是已存在之公開評論而非自行捏造之內容。依刑法第311條,以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以適當評論者,不罰。消費者詢問業者之行為顯屬善意確認,不構成誹謗罪。
業者以「毀謗」為由威脅報警提告,係詐騙業者常見之情緒勒索手段,目的在於嚇阻消費者進一步追究或尋求法律救濟。正當之業者面對消費者之質疑,通常會積極說明並提供商品合法來源之資訊,而非立即以法律威脅反制。業者之反應模式本身即為詐騙之特徵之一。消費者不必因業者之威脅而退縮,更不應因此放棄追究業者之責任。
就消費者之退款權利,若購買係透過通訊交易方式進行,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解除權。若業者涉及詐欺,消費者另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退還已付款項。消費者應積極向警方報案,以詐欺罪對業者提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在私下對話中截圖網路評論詢問業者,不構成誹謗罪。業者以毀謗威脅係詐騙業者常用之情緒勒索手段,消費者無須畏懼,應積極主動保護自身權益並向警方報案追究業者詐欺責任。
- 保留所有與業者之通訊紀錄、付款憑據及商品截圖,作為報案及追款之重要證據。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立即以書面或訊息通知業者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 向警察局或165反詐騙專線報案,提供業者通訊帳號及交易資訊,請警方調查是否涉及詐欺。
- 向匯款銀行申請凍結或追回款項,說明可能遭詐騙之情況。
- 若業者確實提出告訴,積極應訴並說明截圖係私下善意詢問,不構成誹謗要件,同時反訴業者詐欺。
- 可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請求協助調查業者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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