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在Instagram上看到豐胸廣告,依廣告指示加入通訊軟體帳號後,以學生優惠價購買第一階段產品。業者其後持續推銷第二、第三階段產品,以各種話術誘使消費者陸續繳費,總付款金額超過三萬元。消費者停止繳費並封鎖業者後,業者傳來聲稱「監督部查詢到檔案未結案」、「律師將聯繫追討」等恐嚇訊息,並進一步謊稱消費者在抽獎中獲獎,須再付三萬元取貨方可領取獎金十三萬元,消費者最終封鎖業者未再理會。消費者擔心此手法是否構成詐騙,以及自身是否會遭到法律追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多階段收費、虛假抽獎及法律追訴等話術向消費者持續索款,是否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
- 業者所稱「監督部調查」、「律師追討」等威脅話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業者能否據此對消費者提告?
- 消費者停止付款並封鎖業者,是否會遭業者成功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 消費者已付款部分能否透過法律途徑追回?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責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 民法第92條 — 受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之真實義務
四、法律分析
本案業者之行為模式具有明顯的詐騙特徵。業者先以低價第一階段產品吸引消費者,繼而以「三階段才能見效」為由持續追加費用,再以「欠費未結案」之恐嚇手法製造心理壓力迫使繼續付款,最後更以「抽獎得獎需付款取貨」之虛假話術企圖再次詐財。此種手法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即以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業者同時以律師追訴、監督部調查等虛假法律手段恐嚇消費者,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關於業者聲稱之「監督部查詢」、「律師聯繫」等,純屬業者自行捏造之虛假名義,在台灣並無所謂「監督部」此一機關,業者之說詞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業者若要提起訴訟,須向法院提出具體訴狀,法院會審查訴訟理由是否成立,業者本身若涉詐欺,主動提告之可能性極低,且即使提告亦難以勝訴。消費者封鎖業者並停止付款之行為,對於一個詐騙交易而言根本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可言。
就消費者已付款部分之追回,依民法第92條,消費者得以受詐欺為由撤銷各次付款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業者返還所收取之金額。然而追回詐騙款項最有效之方式,係透過警方報案調查,由檢察官依職權追查業者身分及帳戶,並申請凍結帳戶以確保款項存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業者之行為高度符合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消費者停止付款並封鎖業者並無任何法律責任。業者以「監督部」、「律師」等名義施壓純屬詐騙話術,不具法律效力。消費者應積極報案以追究業者刑事責任並設法追回已付款項。
- 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報案,同時前往警察局提出詐欺告訴,提供業者通訊軟體帳號、所有對話截圖及匯款紀錄。
- 向匯款之銀行申請緊急凍結對方收款帳戶,防止詐騙款項遭轉移。
- 保全所有與業者之對話記錄、匯款憑據及廣告截圖,作為報案及訴訟之證據。
- 搜尋其他受害者,彙整相關資訊提供警方偵查,增加追回款項之機率。
- 對於業者後續傳來之任何訊息,不要回應也不要付款,可直接封鎖。
- 若收到任何聲稱來自法院之傳票,應仔細確認其真實性,可電話向法院查詢,並諮詢律師協助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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