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購買二手電腦收到瑕疵品退款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買方透過臉書向認識之賣方購買一台二手電腦主機,成交價格一萬元,以先付四千元、餘款六千元之方式分期付款。商品到貨後,買方發現主機外觀骯髒、灰塵厚積,且依照賣方指示開機後,電腦持續出現無限重新開機循環,完全無法正常使用。買方諮詢電腦業者後,研判為硬體損壞,且可能係因運送過程包裝不當所致。賣方否認商品有瑕疵,主張商品寄出時狀況正常,並提供一張燈光亮起之圖片作為佐證。買方明確表示不願繼續購買並要求解除契約退款,賣方拒絕,堅持修理後重新寄回,並表示若買方不付尾款即提告。買方不得已取回修理後重寄之商品,但表明不會動用,並等待賣方退款。賣方持續威脅提告,買方希望了解法律上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電腦主機到貨即無法正常開機,是否構成民法所稱之物之瑕疵,買方得否依此主張解除契約?
  • 賣方堅持修理後重寄,可否剝奪買方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
  • 商品損壞之原因(運送過程包裝不當抑或買方操作不當),舉證責任由何方承擔?
  • 買方因迫不得已取回修理後之商品,但明確告知不接受,此舉是否影響其解除契約之主張?
  • 賣方威脅提告尾款,買方應如何因應?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 民法第359條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360條 — 物之瑕疵擔保: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得另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364條 — 買受人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之權利
  • 民法第259條 — 解除契約後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對於標的物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擔保商品於危險移轉(即交付)時無影響正常使用之瑕疵。本案電腦主機到貨後即出現無限重新開機、完全無法正常使用之狀況,此屬重大瑕疵,足以減損商品之通常效用及買方所預期之使用目的。電腦業者亦研判可能為硬體問題,且包裝不當為可能原因之一,此係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包裝義務)。

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依其選擇,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此為買受人之選擇權,賣方不得剝奪。賣方堅持「修理後重寄」之做法,不能取代法律賦予買受人之解除契約權,除非雙方明確合意以修理換修來取代解除。本案買方始終明確拒絕接受修理後重寄之方案,維持解除契約之主張,其法律立場完全合法。

就舉證責任問題,賣方主張商品寄出時狀況正常,僅憑一張燈光亮起之圖片難以證明主機可正常運作。而買方有電腦業者研判硬體問題之意見,且賣方包裝不當(箱內空隙未填滿)亦屬客觀事實,在舉證上對買方較為有利。至於買方不得已取回修理後之商品,但明確告知不接受及等候退款之行為,不構成對修理方案之同意,不影響其解除契約之主張。

就賣方提告尾款之問題,因買方已合法主張解除契約,雙方之買賣契約已告解除,買方依法不負給付尾款之義務,反而是賣方應依民法第259條返還買方已付之四千元。若賣方提告,法院審理後買方應有理由勝訴,且可反請求賣方退還已付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電腦主機到貨即無法正常使用屬物之重大瑕疵,買方依民法有權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賣方無權強制買方接受修理方案。買方不負給付尾款之義務,應積極以書面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款。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方,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要求返還已付之四千元款項,並說明電腦主機將保管待交還。
  2. 整理並保存所有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及其他通訊軟體),包含賣方拒絕退款、堅持修理重寄之訊息,以及賣方辱罵之言語(可另行舉報公然侮辱)。
  3. 取得電腦業者出具之書面意見或診斷報告,說明硬體問題及可能原因,作為瑕疵證明之重要證據。
  4. 保存商品原本包裝之照片,以證明賣方包裝不當(箱內空隙未填滿)之事實。
  5. 若賣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尾款,買方可以解除契約為由提出抗辯,並反請求返還已付之四千元。
  6.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賣方返還已付款項,此種案件訴訟成本低、程序簡便。
  7. 日後購買二手電腦等高價值商品,應盡量透過有買賣保障機制之平台(如蝦皮、露天),並要求賣方提供完整包裝及交易前測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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