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購買長高或瘦身類健康產品,完成購買後遭到對方以提告相威脅。此類通訊軟體購物詐騙為常見之網路詐騙手法,業者通常以專業形象吸引消費者,銷售後再以各種名目要求追加付款,或在消費者拒絕時以法律訴訟相威脅。當事人面對此種威脅感到不安,欲了解其法律處境及應對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通訊軟體購買健康產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相關規定?
- 業者以提告相威脅,是否構成恐嚇罪?
- 若業者銷售之產品係以虛假功效吸引消費者,是否構成詐欺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消費者在此情況下,有無合法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之依據?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 食品廣告不得涉及誇大或虛偽不實之宣稱
- 民法第92條 — 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四、法律分析
透過通訊軟體(LINE等)購買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定義,係屬通訊交易之範疇,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無須說明理由。因此,當事人若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欲退貨,在法律上享有此項保護,業者不得拒絕。
若業者銷售之長高或瘦身產品係以誇大或虛假之功效(如「保證長高」、「保證減重若干公斤」)吸引消費者購買,且此等功效實際上無科學依據,則業者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同時,若該商品宣稱具醫療效果,更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關於食品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規定。
關於業者以提告相威脅,此行為需視其具體言詞而定。若業者係以「要提告」之方式要求消費者支付額外金錢,且其提告之主張在法律上明顯無據,則此種威脅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或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消費者無須因業者之威脅而屈服,應積極尋求法律保護。此外,業者對消費者之訴訟威脅,若缺乏法律依據,在實務上成功提告之機率極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透過通訊軟體購買產品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解除權。業者若以虛假功效誘騙消費者購買,構成詐欺;以提告相威脅且無法律依據者,構成恐嚇。消費者應積極報案維護自身權益,無須因業者威脅而屈服。
- 立即截圖保存所有與業者之對話記錄,包括業者對產品功效之宣稱及威脅提告之訊息。
- 若在收受商品七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以書面(訊息截圖)通知業者退貨。
- 收到產品後保留產品及包裝,勿使用或開封,以備退貨之需。
- 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詐欺罪及恐嚇罪之告訴,並附上對話截圖為證。
- 向食品藥物管理署舉報業者之不實廣告(若涉及誇大健康功效)。
-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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