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3年4月初在網路報名線上繪圖課程,後受業務電話話術影響,於同年4月13日簽署為期一年之專業教練課程契約,費用二十一萬四千二百元,以業者協助辦理之信貸分三十六期支付。課程提供固定堂數之教師諮詢及學習影片,影片觀看期限三年。當事人自5月1日起上課,共上了七十八天、開會八次,不到課程四分之一,詢問能否退費,業者以契約第21條第21.2.2.3款「逾15日或已提供服務10%後不予退費」為由拒絕。另當事人指出業者曾承諾完成影片進度80%-100%可獲獎學金,迄今未兌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契約第21條不予退費之條款,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規範?
- 業者以消費者名義辦理信貸之行為是否合法,消費者得否以此主張撤銷契約?
- 業者未兌現獎學金承諾,是否構成違約,可否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
- 消費者即便無法退全額費用,依比例計算應可取回多少費用?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63條 — 繼續性契約之終止效果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92條 — 受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四、法律分析
本案最重要之爭點在於契約第21.2.2.3款「已提供服務10%後不予退費」條款之效力。依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告之「數位學習課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類課程之退費規範有最低標準,業者不得以契約條款完全排除消費者之退費權利。依行政院消保處之見解,企業若以「已提供服務10%」即剝奪消費者全額退費之機會,此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無效,消費者得依比例主張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
關於業者協助辦理信貸一事,若業者係以當事人名義辦理信用貸款,涉及金融機構借貸,消費者仍須對金融機構負還款義務,但可另行向業者主張損害賠償,要求業者負擔已繳之利息及費用。消費者與業者之課程契約爭議,不影響消費者對金融機構之還款義務,但若成功向業者退費,可用退款清償貸款。
業者未兌現「完成影片進度80%-100%可獲獎學金」之承諾,此構成契約義務之不完全履行,依民法第227條,消費者得以業者違約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甚至得依此理由終止契約並請求退費。此一違約事實強化了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正當性。消費者應蒐集業者當初允諾獎學金之相關證據(書面或錄音),作為主張違約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契約中不予退費之條款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無效,消費者至少有權依比例取回未使用課程之費用;業者未兌現獎學金承諾亦構成違約,可作為終止契約之另一依據。
- 蒐集業者承諾獎學金之所有書面紀錄或通話錄音,作為業者違約之證據。
- 計算已使用課程之比例(上課堂數÷總堂數),以此比例計算已消費金額,主張退還剩餘費用。
- 以書面通知業者,以業者未履行獎學金承諾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按比例退還學費。
- 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請求確認定型化契約不予退費條款是否符合法規。
- 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消保處)舉報業者之不公平交易行為。
- 若業者拒絕退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不予退費條款無效並退還費用;金額超過小額訴訟範圍時,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 就信貸部分,若成功向業者退費,應優先清償貸款,以減少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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