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路上遭某美容院人員攔截推銷優惠方案,付費後於做臉過程中遭持續推銷。當事人表示無錢無信用卡,仍被半推半就地簽署無卡分期付款合約,共36期合計60,000元。過程中當事人被要求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及電話號碼,並支付300元訂金。當事人因緊張急於離開而配合簽署,回家後即欲取消合約。目前商品尚未拆封,亦未進行任何課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在路上遭攔截推銷後進入美容院消費,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訪問交易?
- 消費者於訪問交易中簽署之無卡分期合約,是否得於七日內無條件解約?
- 美容院取得消費者身分證影本之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消費者在心理壓力下被迫簽約,是否可主張意思表示瑕疵而撤銷合約?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 訪問交易解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 民法第74條 — 暴利行為之撤銷
四、法律分析
本案最關鍵之法律問題在於是否構成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當事人在路上遭美容院人員攔截推銷,並非出於自身意願前往消費,而是在未經邀約之情形下被帶入營業場所,依實務見解,此種在公共場所攔截消費者並引導至店內消費之模式,應認定為訪問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亦肯認,消費者非基於自主意願前往營業場所之交易應適用訪問交易之保護規定。
既認定為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時未提供消費者解約相關事項之書面資料者,七日期間自消費者收受該書面資料後起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消費者行使解約權時,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關於無卡分期合約,消費者解除與美容院之服務契約後,與分期付款公司間之融資契約亦應隨之失其效力。當事人應同時向美容院及分期付款公司發函解約。商品既未拆封、課程亦未使用,美容院應退還已收之300元訂金。此外,美容院於推銷過程中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係為辦理無卡分期之用,應於合約解除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刪除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約權。商品未拆封、課程未使用,美容院應全額退還已收款項。無卡分期合約亦應隨主契約之解除而失其效力。
- 立即以存證信函同時通知美容院及無卡分期公司,明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
- 存證信函中載明要求退還300元訂金,以及要求分期付款公司取消分期合約。
- 要求美容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已蒐集之身分證影本及電話等個人資料。
- 將未拆封之商品原封不動保管,待美容院指定退貨方式後退回。
- 同步向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收據、合約副本、訂金收據及與店家之對話紀錄。
- 若美容院或分期公司拒絕解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被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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