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減重產品分階段推銷疑似詐騙,消費者如何自保?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無意間在網路上點擊到有關減重產品之問答頁面,原本沒有購買意願,後被引導加入某「燃脂師」之私人通訊帳號。對方針對當事人之身體狀況進行分析,提出「三階段」減重方案。當事人表明費用超出負擔能力後,對方同意分期付款且聲稱有優惠,當事人因此購買第一階段產品並以貨到付款方式取貨。服用不到兩週,對方即評估需購買第二階段產品以「加速效果」,當事人雖表明經濟困難且第一批款項尚未繳清,仍被說服購買第二階段產品。不到一個月,對方又推銷所謂第三階段產品,每次購買前均先報原價再告知各種優惠折扣。當事人事後上網查詢發現,此類「減重師」、「減脂師」推銷模式在網路上被多人指為詐騙。當事人尚未購買第三階段產品,想了解如何避免後續麻煩及如何判斷產品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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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業者之分階段推銷模式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當事人已購買之產品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退貨退款?
  • 業者以「燃脂師」等未經認證之名義推銷產品,是否涉及違法行為?
  • 所購買之減重產品是否可能涉及食品安全或藥事法規問題?
  • 消費者如何避免後續被追討第三階段產品之費用?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藥事法第24條:本法所稱不法藥物,係指藥物之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違反法令者。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近年常見之網路分階段推銷減重產品模式。就詐欺罪之認定,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需要業者「自始即有詐騙意圖」,以不實資訊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若業者以虛假之「燃脂師」、「減重師」等非正式醫療資格取信消費者,宣稱產品具有特定療效,但產品實際上無其所宣稱之功效,且利用分階段方式不斷誘導消費者追加購買,此等行為確有構成詐欺之可能。然而,詐欺罪之舉證門檻較高,需證明業者之不法意圖,實務上常需蒐集多位受害者之證詞及業者之虛偽陳述方能成立。

就消費者保護而言,本案交易係透過網路廣告引導至通訊軟體完成,屬消保法所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上享有七日解除權。惟本案第一階段產品係以貨到付款取貨,若收貨迄今已超過七日,則無法援引七日鑑賞期退貨。然而,若業者有不實廣告或誇大療效之情事,消費者仍可依民法第92條(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之)或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契約。

關於產品安全性,若所購買之減重產品宣稱具有調整體質、加速代謝等功效,需視其是否為經衛福部核准之健康食品或藥品。若為一般食品卻宣稱療效,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關於不實、誇張廣告之禁止規定;若產品含有藥物成分卻未經核准,更涉及藥事法之違反。消費者可將產品送交衛生局檢驗確認。

至於第三階段產品,當事人既尚未購買亦未同意購買,雙方並未成立新的買賣契約,業者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購買。消費者有完全之自主權拒絕後續交易,無需擔心法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此類分階段推銷模式有構成詐欺之可能,消費者應立即停止後續購買並積極保全證據,同時可就產品安全及業者營業資格向主管機關檢舉。

  1. 立即明確拒絕購買第三階段產品,以書面方式(通訊軟體訊息即可)向對方表達不再購買之意,並截圖保留。
  2. 完整保留所有與「燃脂師」之對話紀錄、產品照片、付款證明(貨到付款收據、匯款紀錄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3. 暫時停止服用該產品,並檢查產品包裝是否標示有衛福部核准字號、成分、製造商等資訊。若無相關標示,應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4.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撥打1950),說明業者以不實推銷方式誘導消費之情形。
  5. 若認為業者自始即以詐術手段騙取財物,可至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並提供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及網路上其他受害者之相關資料。
  6. 第一階段產品如尚有分期款項未繳清,在釐清產品合法性及交易正當性前,建議先諮詢律師是否可主張停止付款。
  7. 日後遇到類似推銷模式,應提高警覺。正規之營養諮詢或減重療程需由具有合格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非以「減重師」、「燃脂師」等自創名稱即可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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