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英語課程師資與廣告不符之消費者求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某線上英語教學平台兩年課程,簽約前業者明確表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師資來自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英語母語國家。然而進入第二年後,當事人發現師資幾乎百分之百為非英語母語國家之教師,教學品質明顯低落。當事人已向業者反映近三個月,情況未獲改善,希望瞭解提告是否有勝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簽約前承諾之師資比例與實際提供之師資嚴重不符,是否構成廣告不實?
  • 師資品質嚴重下降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否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 消費者已反映三個月未獲改善,是否已盡催告義務?
  • 消費者提起訴訟之勝算如何?得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 消費者是否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實廣告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提告具有相當勝算。業者簽約前明確承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為英美加澳師資」,此承諾已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業者實際提供之師資幾乎全為非英語母語國家教師,與承諾之百分之九十五嚴重不符,構成廣告不實且違反契約義務。

在民法上,業者提供之服務品質明顯低於約定標準,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已反映近三個月仍未獲改善,可認為已盡催告義務。依民法第254條及第227條第1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第二年之課程契約並請求退還已付費用。若消費者不欲解除契約,亦得依民法第359條類推適用請求減少價金,即請求業者退還因師資品質差異所生之價差。

此外,業者之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禁止。消費者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得命業者停止不實廣告行為並處以罰鍰。在損害賠償方面,若業者之行為經認定屬故意,消費者尚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最高可達損害額之三倍(故意)或一倍(過失)。以本案業者於消費者反映三個月仍不改善之情形觀之,其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消費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有相當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師資與簽約承諾嚴重不符,構成廣告不實及不完全給付,消費者提告有相當勝算。消費者得請求終止契約退費、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並可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1. 蒐集並保全簽約前業者承諾師資比例之證據,包括廣告截圖、業務人員對話紀錄、合約條文等。
  2. 記錄第二年課程之實際師資國籍及上課紀錄,作為師資不符之具體證據。
  3. 保存過去三個月向業者反映問題之所有紀錄(客服對話、電子郵件等),證明已盡催告義務。
  4. 以存證信函正式向業者提出終止契約及退費要求,明確載明師資承諾與實際不符之事實。
  5.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同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不實廣告。
  6.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還第二年剩餘課程費用及依消保法第51條之懲罰性賠償金。
  7. 查詢是否有其他消費者遭遇相同情形,評估是否集體申訴或訴訟以增強力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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