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店被推銷強迫簽約購買精油,如何解約?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某按摩店消費時,遭店家推銷精油產品並被強迫開瓶使用,隨後在壓力下簽訂合約書。合約金額分24期繳納,每期2,300元,以簡訊通知至超商繳款之方式付款。當事人雖在合約上填寫地址及電話等個人資料,但兩份合約書正本均由店家持有,當事人手上並無任何契約文件。當事人現希望了解解約之方式與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案交易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之定義,消費者得否主張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 店家未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對猶豫期間之起算有何影響?
  • 消費者在推銷壓力下簽約,是否構成意思表示之瑕疵而得撤銷?
  • 店家強迫開瓶使用精油後要求消費者購買,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消費者前往按摩店係為接受按摩服務,並非預期購買精油產品,店家於服務過程中推銷精油並要求簽約,此類交易模式在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所定義之「訪問交易」。所謂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消費關係。雖然消費者係自行前往按摩店,但其目的係接受按摩服務而非購買精油,店家趁服務過程中進行推銷,消費者處於不易拒絕之環境,與訪問交易之立法目的相符。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重要的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業者應將契約書面交付消費者,且猶豫期間之起算以消費者收受契約書面為準。本案中店家未將契約書交付當事人,因此七日猶豫期間尚未開始起算,消費者仍得主張解約權。

此外,即使本案不被認定為訪問交易,消費者仍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就意思表示瑕疵而言,消費者在按摩服務過程中遭強迫開瓶使用精油並被要求簽約,此種利用消費者處於不利環境(衣著不完整、正在接受服務)之壓力推銷手法,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消費者得於發見後一年內撤銷該意思表示。另依民法第74條,若交易條件明顯不合理,消費者亦得以暴利行為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就公平交易法而言,店家強迫開瓶後要求購買之銷售手法,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在按摩店遭推銷壓力下簽約購買精油,若該交易被認定為訪問交易,且店家未交付契約書面,七日猶豫期尚未起算,消費者仍得依法解約。即使不構成訪問交易,亦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主張撤銷。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店家發出解約通知,明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約權,並要求退還已繳費用。
  2. 同時以存證信函要求店家提供契約書副本,並表明因店家未依法交付契約書面,猶豫期間尚未起算。
  3. 暫停繳納後續分期款項,於解約通知發出後即無繼續繳款之義務。
  4.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5. 保留所有繳款紀錄(超商繳款收據、簡訊通知等),作為日後主張退款之證據。
  6.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店家之強迫推銷行為,使主管機關得以調查處理。
  7. 若店家拒絕退款或持續催繳,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已繳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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