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購買減肥藥,賣方聲稱療程分為三個階段。當事人完成第二階段後決定不再繼續,賣方隨即要求當事人支付新臺幣二萬元之違約金,並聲稱當事人之資料在其單位均有紀錄,若中途不配合將影響改善成功率,會追究責任。然而,雙方自始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當事人對此感到恐懼,擔心對方掌握其個人資料而受到不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賣方主張之違約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 網路購買減肥藥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主張七日解約權?
- 賣方以追究責任等言詞威脅索取金錢,是否涉及恐嚇取財罪?
- 賣方販售之減肥藥是否可能涉及藥事法之違法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從法律角度分析,當事人無須支付所謂之違約金。首先,依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請求權必須基於契約之約定。本案雙方自始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賣方亦未事先告知有違約金條款之存在,自無從主張違約金。即使雙方存在口頭買賣關係,未經約定之違約金亦無請求權基礎。賣方事後片面主張之二萬元違約金,於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其次,本案係透過網路購買,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約。即使當事人已使用部分產品,就未收受之後續療程部分,消費者本有不繼續購買之自由。賣方不得以消費者中途停止為由強制收取費用。
更值得關注的是,賣方以「資料在單位有紀錄」「會追究責任」等言詞威脅當事人付款,此種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賣方在網路販售之「減肥藥」若含有藥品成分卻未經衛福部核准,可能違反藥事法。整體交易模式具有詐騙集團之特徵,當事人應提高警覺,不宜再與對方聯繫或付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未簽訂契約,賣方要求之違約金完全缺乏法律依據。賣方以威脅言詞索取金錢涉嫌恐嚇取財,當事人無須支付任何款項,應積極保護自身權益。
- 切勿支付對方所要求之違約金,該要求毫無法律依據。
- 截圖保存對方所有威脅性訊息內容,作為日後報案或提告之證據。
-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可提告恐嚇取財或恐嚇危害安全。
- 向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確認對方是否為已知之詐騙集團。
- 避免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予對方,並注意個資是否有被濫用之風險。
- 若已購買之減肥藥有安全疑慮,停止使用並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
- 日後網路購物應選擇有信譽之平台,注意確認賣方之合法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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