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美容技術課程,發現業者的商品及操作內容疑似違法是否可退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日後自營需要而報名某美容技術課程,業者宣稱課程使用之產品均有國際及歐盟認證且成分天然。然而,教學翌日即發現產品造成模特兒皮膚灼傷破皮,其他術後保養品亦使擦拭部位出現搔癢不適。當事人再次向業者詢問商品及技術之合法性,業者均迴避回答。當事人因此要求退還學費遭拒,業者以當事人已習得技術為由不同意退費,目前已申請調解委員會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使用之產品若未經衛福部認可,消費者得否以此為由要求全額退費?
  • 課程操作項目若屬醫療行為且需醫師執照方可執行,業者未事先告知是否構成詐欺或重大瑕疵?
  • 業者以「已習得技術」為由拒絕退費,該主張是否合理?
  • 消費者若提起民事訴訟,應以何種法律依據主張?
  • 業者提供之課程內容可能使學員間接觸法,消費者是否另有檢舉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美容課程之消費爭議,核心問題有二:一為產品安全性,二為課程內容之合法性。就產品安全性而言,業者宣稱產品有國際及歐盟認證且成分天然,惟實際使用卻造成皮膚灼傷破皮,顯見產品品質有嚴重瑕疵。若該產品未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許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業者使用未經核准之化粧品或含藥化粧品,已屬違法行為。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得主張業者提供之商品不符合安全標準。

就課程內容合法性而言,若課程操作項目涉及注射、光電治療或侵入性美容等醫療行為,依醫療法第28條,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業者教導學員執行此類操作卻未告知需具備醫師資格,可能使學員日後自營時觸犯密醫罪責。此等情形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因業者提供之服務內容有重大瑕疵,致消費者無法合法使用所學技術。業者以「已習得技術」為由拒絕退費,然若該技術本身之執行屬違法行為,所習得之技術即無合法使用之可能,業者之抗辯顯不合理。

消費者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受詐欺而撤銷報名之意思表示,請求回復原狀即全額退費。若業者確實使用未經認證之產品且教授違法醫療行為,消費者亦可依民法第71條主張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在民事訴訟上,消費者可以不完全給付及消費者保護法為請求權基礎,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學費,另可一併請求模特兒皮膚灼傷之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使用之產品造成皮膚損害且課程操作內容疑涉違法醫療行為,消費者有充分理由主張全額退費。業者以已習得技術為由拒絕退費,於法律上難以成立。

  1. 蒐集業者宣稱產品有國際認證之相關廣告文宣及對話紀錄,作為不實廣告之證據。
  2. 保留模特兒皮膚灼傷之照片及就醫診斷證明,證明產品造成實際損害。
  3. 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詢該產品是否取得合法許可證,若無則提出檢舉。
  4. 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業者疑似教授違法醫療行為,涉嫌違反醫療法。
  5. 於調解委員會中主張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22條,請求全額退費。
  6. 若調解不成,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以不完全給付及詐欺撤銷為請求權基礎。
  7. 考量是否就業者涉及之刑事責任(如詐欺取財、密醫等)向檢察署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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