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貸款收取過高代辦費用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代辦公司協助辦理貸款,但在未充分了解合約內容之情況下即簽名蓋章。代辦公司實際僅將當事人原有之車貸轉至另一間融資公司,貸得金額33萬元,扣除原車貸22萬元後僅餘11萬元,但代辦業者要求當事人匯付6萬6千元代辦費用,佔實際可用金額之60%。當事人已匯款支付該費用,且代辦業者拒絕歸還契約書,當事人對此深感不合理並尋求法律協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業者在消費者未充分了解合約內容下使其簽約,該契約是否有效?
  • 代辦費用6萬6千元相對於實際服務內容是否構成暴利或顯失公平?
  • 代辦業者扣留契約書不歸還,是否涉及侵占或妨礙消費者權益?
  • 已匯付之代辦費用是否得請求返還?返還之法律依據為何?
  • 代辦業者之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詐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代辦業者之行為有多層面之法律問題。首先,當事人在不清楚合約內容之情況下簽名蓋章,若業者未盡告知說明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代辦費用6萬6千元,佔實際可用貸款金額11萬元之60%,明顯超過一般代辦費用之合理比例(通常為貸款金額之5%至10%),依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約定顯不相當之對價者,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其次,代辦業者實際上僅將車貸由一家融資公司轉至另一家,此種服務之實質價值極為有限,與所收取之高額費用嚴重不對等。業者在當事人未充分了解服務內容及費用之前即取得簽名,復以此為據要求支付鉅額費用,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即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再者,代辦業者扣留契約書不歸還,使消費者無法清楚了解自身權利義務,亦無法持契約向主管機關或法院主張權利,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契約書屬雙方各執一份之文件,消費者有權持有屬於自己之正本。當事人已匯付之6萬6千元,若契約經撤銷,業者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代辦業者收取之費用佔實際可用金額60%,顯然過高且涉嫌暴利行為,當事人得主張撤銷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之代辦費用。業者扣留契約書不還亦屬違法行為。

  1. 以存證信函要求代辦業者立即歸還契約書正本,並限期退還已付之6萬6千元代辦費用。
  2. 保存所有匯款紀錄、與代辦業者之對話紀錄及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3.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4. 向警察機關報案,對代辦業者提出詐欺取財及侵占之刑事告訴。
  5.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代辦業者之不法行為。
  6. 若協調不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74條聲請撤銷暴利行為,並請求返還代辦費用。
  7. 檢視轉貸後新融資公司之貸款條件是否合理,評估是否需進一步處理新貸款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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